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针对保安服务监控设备,《条例》规定,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据新华社
●《条例》规定,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2.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3.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4.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条例》规定,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4.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5.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7.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