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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基金2023年1-4月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2023年5月25日在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会议通过以下人员申请补助金额

参会人员:祁德荣、陆彬、管福建、孙惠娟、王浩琨、李行、何艳泓、刘青、王姝


互助基金2023年1-4月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共134人296702元)

一、人防管理中心(56人)

丁子伟,男,41岁,本人因交通事故于2022年12月去逝,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0000元整。

王广卫,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075.34元,自费2061.6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825元。

韩国建,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6219.75元,自费2016.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706元。

周元成,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222.54元,自费1133.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397元。

李淮成,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063.16元,自费2597.0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039元。

张冠群,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6868.21元,自费12610.3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5675元。

汪祝业,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569.43元,自费4247.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699元。

王军,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0573.19元,自费4649.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0%补助,计1775元。

熊林芝,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504.07元,自费2444.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78元。

薛晓冬,男,45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6762.25元,自费9053.5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4074元。

万金玉,男,47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153.94元,自费3822.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529元。

曾凡成,男,44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905.12元,自费6943.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124元。

王双,男,34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913.63元,自费1559.3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46元。

范明刚,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759.54元,自费6139.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763 元。

董旭晶,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118.11元,自费1618.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66元。

刘凤顺,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606.78元,自费8245.9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711 元。

祁立,男,35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4月至8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98011.23元,自费42117.8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18953元。

孙金荣,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7593.15元,自费4795.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0%补助,计1866元。

宋佳军,男,34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7904.12元,自费15360.2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6912元。

董旭晶,男 ,57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至12月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50822.53元,自费11271.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0 %补助,计4430元。

侯同春,男,34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302.75元,自费1369.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79元。

陈艾青,男,60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805.25元,自费5999.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700元。

吴海兵,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569.95元,自费4053.6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621元。

彭永生,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1626.54元,自费8177.0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680元。

朱文兵,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23 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528.32元,自费4747.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899元。

沈志明,男,55 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911.29元,自费3021.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08元。

刘军成,男,56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4082.66元,自费5288.1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 15%补助,计793元。

陈卫中,男,48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807.28元,自费8984.1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48元。

李勇,男,49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2月至3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7851.33元,自费3028.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54元。

周明,男,31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7865.81元,自费11338.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701元。

周淮明,男,59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0389.91元,自费5336.0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00元。

宋安俊,男,55岁,父亲因病于2023 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806.98元,自费2221.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33元。

周红江,女,43岁,母亲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5318.23元,自费13513.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027元。

汪祝业,男,59岁,母亲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877.78元,自费1664.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50元。

左万保,男,47岁,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797.03元,自费7503.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26元。

纪爱民,男,54岁,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5823.89元,自费9397.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410元。

张照清,男,55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041.02元,自费4777.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17元。

陈卫中,男,48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902.52元,自费9397.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410元。

刘桂祥,男,57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9531.8元,自费20723.6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109 元。

石东海,男,53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7332.76元,自费10786.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618 元。

周淮明,男,59岁,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599.28元,自费3459.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19元。

朱守军,男,47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1300.97元,自费19923.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989 元。

徐玉标,男,46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2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0311.4元,自费9822.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473 元。

陈晋,女,49岁,丈夫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6876.74元,自费10495.6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099元。

刘根宝,男,56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227.52元,自费8030.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606元。

张建华,男,56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3998.11元,自费12578.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516 元。

丁跃明,男,56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330.64元,自费1158.5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32 元。

郑国文,男,53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217.21元,自费70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420元。

朱顺勤,男,54岁,妻子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7516.84元,自费13764.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753 元。

张培,男,51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530.87元,自费592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185元。

王彬,男,57岁,妻子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591.96元,自费9748.5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950元。

陈建军,男,47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244.36元,自费5620.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124元。

刘加春,男,59岁,妻子因病于2023 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380.66元,自费1040.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08元。 

王翠军,男,46岁,女儿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663.72元,自费10183.0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037 元。

连志俊,男,45岁,女儿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2502.31元,自费21442.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4288元。

魏霞,女,43岁,儿子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45.26元,自费1275.4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55元。 

二、武装守押中心( 53 人)

何朋,男,31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9284.87元,自费16384.1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7373元。

许可,男,34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778.81元,自费2615.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046元。

戴维国,男,47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685.4元,自费37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513元。

时雪冬,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199.87元,自费6859.4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087元。

郑峰,男,42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634.74元,自费10471.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4712元。

翁莉芹,女,47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778.62元,自费390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562元。

王明奎,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022.51元,自费5303.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386元。

杨兴和,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6444.95元,自费22143.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9965元。

张树光,男,44岁,父亲因病于2022 年12月至2023年3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0055.95元,自费4818.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23 元。

高绍华,男,60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594.41元,自费4042.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06元。

蒋彦,男,49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0149.48元,自费14719.3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208元。

孙礼康,男,42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286.31元,自费2712.9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07元。

印文武,男,39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8654.79元,自费1634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452元。

金浪,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271.62元,自费2445.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67元。

纪凯文,男,32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156.17元,自费2542.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81元。

朱海红,男,51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5549.22元,自费9223.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84元。

薛伟国,男,51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6007.21元,自费29887.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483 元。

毛德勇,男,43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2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9100.55元,自费7986.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98元。

左磊,男,34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 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135.21元,自费3703.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56元。

金浪,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574.81元,自费1271.2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91元。

徐登元,男,53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927.8元,自费7657.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49元。

刘继宏,男,49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2568.07元,自费10470.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571元。

朱国顺,男,38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481.23元,自费4923.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39元。

丁加勇,男,46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492.8元,自费6107.1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16元。

高绍华,男,60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850.01元,自费2451.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68元。

杨慧,女,40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101.38元,自费4128.2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19元。

刘正权,男,51岁,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860.62元,自费5310.1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97元。

许静,女,34岁,母亲因病于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 53966元,自费14386.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158元。

殷勇,男,37岁,母亲因病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3450.6元,自费957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 1436元。

刘飞,男,43岁,母亲因病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3197.38元,自费6213.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32元。

蒋伟斌,男,36岁,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0881.97元,自费7760.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64元。

朱明,男,38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314.35元,自费2669.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00元。

赵建洋,男,48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4526.76元,自费18203.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731元。

吉磊,男,33岁,母亲因病于2022年8月至11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2451.19元,自费12294.2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844元。

张晶,男,45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112.71元,自费3021.9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53元。

高绍华,男,60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112.08元,自费2477.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72元。

杜守传,男,41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4125.16元,自费16824.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524元。

吉磊,男,33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4369.16元,自费23683.4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553 元。

颜廷露,男,43岁,妻子因病于2022年6月至11月6次住院治疗,共花费51589.36元,自费10088.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018元。

包立刚,男,46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261.52元,自费1115.6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23元。

刘正权,男,51岁,妻子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759.97元,自费2179.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436元。

吴大鹏,男,53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506.35元,自费2147.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430元。

颜廷露,男,43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至3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707.79元,自费4793.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全自费部分按一半折算)部分20%补助,计718元。

刘留,男,30岁,儿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944.47元,自费3677.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736元。

李海滨,男,37岁,儿子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053.84元,自费3420.0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684元。

朱礼鹏,男,29岁,儿子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 4043.98元,自费1780.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56 元。

乔宇,男,32岁,女儿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147.15元,自费2030.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406元。

许可,男,33岁,女儿因病于2022年11月至12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750.47元,自费5491.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098元。

马娟,女,43岁,女儿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093.96元,自费5365.4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073元。

陈晶晶,女,37岁,女儿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343.34元,自费2466.7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493元。

朱明,男,38岁,女儿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935.11元,自费3935.1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20%补助,计394 元。

朱江波,男,46岁,女儿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312.41元,自费1848.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70元。

武少清,男,47岁,女儿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354.59元,自费5525.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105元。

三、驻外分公司(1人)

王彦龙,男,50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868.69元,自费11226.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684元。

四、银盾物业(11人)

周兴国,男,61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486.67元,自费2073.1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829元。

皇甫月琴,女,54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756.2元,自费820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691元。

姜伟伟,女,4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303.06元,自费3314.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326元。

朱永军,男,62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042.37元,自费4272.2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41元。

戴家兴,男,59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10月至12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5365.47元,自费4072.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11元。

付红玉,女,41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529.54元,自费8806.2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21元。

戴家兴,男,59岁,母亲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095.04元,自费4658.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99 元。

倪志干,男,64岁,妻子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825.17元,自费3069.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614元。

庄华云,女,49岁,丈夫因病于2023年1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6652元,自费25193.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全自费部分按一半折算)部分20%补助,计4833元。

潘其丹,女,33岁,儿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533.13元,自费8825.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765元。

王建红,女,35岁,儿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813元,自费42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860元。 

五、银盾物流(1人)

黄艳,女,35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3081.04元,自费28019.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12609元。 

六、天纶汽修(3人)

叶玉祥,男,35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病逝,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0000元整。

叶玉祥,男,35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6050.11元,自费15871.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7142元。

汪波,男,46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至4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8816.07元,自费20202.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030元。 

十一、检测站(4人)

王小红,女,4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947.37元,自费246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86元。

何湘川,男,53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822.99元,自费202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04元。

邵海清,男,46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9816元,自费38236.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735元。

顾广明,男,55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8791.42元,自费4466.3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70元。

 十二、行政中心等(5人)

叶圣琦,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1月至4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5107.44元,自费483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932元。

刘仁波,男,40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0459.38元,自费27060.0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059元。

孙月芹,女,45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067.13元,自费2981.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47元。

孙月芹,女,45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639.65元,自费8196.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230元。

李明,男,32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999.24元,自费9563.8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913元。(其中一次住院全自费按一半报)


互助基金会

202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