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会人员:娄伯翱、王克、徐文刚、侯秀滨、陶华、陈正国、王锦春、刘凤华、谢友祥、汪乐明、张太云、杨雪芹、王雪梅、孙惠娟
互助基金2016年第三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共121人次)
一、押运管理中心(47人)
王书文,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9641.34元,自费1651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780元。
张怀青,女,46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上班途中与电动车相撞,经诊断为粉碎性骨折住院手术治疗,2016年11月4日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事故为对方全责。共花费用36757.85元,全自费(发票交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2865元。
徐聪,男,24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5038.89元,自费676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2369元。
冯晓光,男,42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238.81元,自费2552.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766元。
刘好,男,29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685.9元,自费2208.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662元。
董业天,男,29岁,本人于2016年7月20日因不慎跌倒造成“右尺桡骨骨折”后住院治疗,共花费21692元,自费6327.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2215元。
尚书,女,36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639.28元,自费2702.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811元。
何顺夏,男,45岁,本人于2014年5月6日因意外受伤后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9月已办理病退手续,2016年8月互助基金补助4047元),共花费122143.06元,自费23528.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8234元。
咸桂江,男,47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083.82元,自费5371.0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880元。
朱震华,男,40岁,本人于2016年1月26日因意外溺水死亡,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
陈飞,男,25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疗,2016年12月14日医治无效死亡,共花费99671.37元,自费40745.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42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
井松林,男,44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10月9日医治无效死亡,共花费18352.5元,自费8878.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31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
陈光富,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920.05元,自费2111.3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633元。
陈光富,男,50岁,父亲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9945.82元,自费28814.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881元。
乐鸣,男,26岁,本人因病住院治疗,共花费16996.32元,自费4745.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424元。
乐鸣,男,26岁,母亲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6715.79元,自费12924.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292元。
严卫东,男,52岁,妻子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617.05元,自费1885.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83元。
卢正全,男,44岁,妻子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7605.5元,自费19971.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996元。
洪亮,男,30岁,妻子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663.15元,自费2396.4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59元。
朱涛,男,48岁,妻子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502.26元,自费4110.6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17元。
李海滨,男,31岁,女儿因病于2016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497.86元,自费2089.0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13元。
陈飞,男,38岁,女儿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064.44元,自费3391.0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09元。
李小燕,女,39岁,父亲因病于2016年10月至11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6575.33元,自费18370.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837元。
李小燕,女,39岁,儿子因病于2016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976.29元,自费289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34元。
李亭亭,男,34岁,母亲因病于2016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583.58元,自费4569.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57元。
李亭亭,男,34岁,儿子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470.5元,自费258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87元。
杨玉,女,38岁,母亲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389.89元,自费2088.4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09元。
冯亮,男,40岁,母亲因病于2016年9月1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7366.65元,自费12366.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237元。
李奎,男,45岁,父亲因病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多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46072.81元,自费24288.2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429元。
刘艾萍,女,36岁,父亲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601.59元,自费2717.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72元。
许峰,男,36岁,父亲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482.1元,自费2745.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75元。
徐素霞,女,45岁,母亲因病于2016年3月至8月四次住院治疗,共花费62645.22元,自费13817.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382元。
汤龙,男,29岁,父亲因病于2016年2月至9月三次住院治疗;母亲因“子宫肌瘤”于2016年1月住院治疗,父母共花费40258.02元,自费12513.9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251元。
王小东,男,42岁,父亲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208.9元,自费1410.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41元。
程家顺,男,43岁,父亲因病于2016年7月至9月三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10772.39元,自费19533.5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953元。
张才军,男,43岁,父亲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641.94元,自费4137.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14元。
林松,男,39岁,母亲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303.52元,自费2871.2元;父亲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187.04元,自费5507.76元,父母共自费8378.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838元。
刘飞,男,36岁,母亲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2099.79元,自费18842.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884元。
赵慧娟,女,40岁,母亲因病多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8560.79元,自费9705.2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971元。
王峰,男,25岁,父亲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331.88元,自费3166.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17元。
杭李华,男,38岁,父亲因病于2016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586.18元,自费2304.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30元。
朱天德,男,34岁,父亲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8431.53元,自费1749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749元。
高运伍,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16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457.21元,自费6930.7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93元。
王爱东,男,43岁,母亲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017.13元,自费4540.0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54元。
二、人防管理中心(41人)
王正风,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421.43元,自费1836.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5%补助,计459元。
张汉民,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2155元,自费121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245元。
颜廷扬,男,60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7902.18元,自费36194.0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2668元。
杨光,男,36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730.53元,自理6058.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2121元。
江建军,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疗,共药费13218.27元,自费6272.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2196元。
谢占伟,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100元,自费3339.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002元。
陈国华,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145.44元,自费6141.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2150元。
朱国军,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617.13元,自费40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202元。
金春红,女,36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793元,自费3218.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966元。
徐宝林,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866.59元,自费4461.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338元。
徐晓霞,女,40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709元,自费5560.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946元。
张朝付,男,63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311元,自费2985.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896元。
江建军,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146元,自费3457.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037元。
蒋正荣,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587.45元,自费3125.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938元。
管福建,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7299.5元,自费1081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3785元。
陈家权,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494.12元,自费4084.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225元。
刘忠友,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346.49元,自费3741.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1123元。
徐善红,女,44岁,儿子因病在省内多家医院治疗,总费用14440.86元,自费113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698元。
杨卫东,男,50岁,儿子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906.39元,自费6122.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18元。
周兰强,男,39岁,儿子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644.68元,自费4874.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32元。
薛高杰,男,25岁,儿子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3126.85元,自费371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