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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基金2014年第二季度补助人员名单
    一、保安管理中心(11人)
    刘  杰  男  因病于2014年3月住院治疗,自费费用合计人民币36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刘杰人民币910元补助。
    唐志喜  男  母因病于2014年5月住院治疗,自理费用489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唐志喜人民币300元补助。
    夏海霞  女  因病于2014年1月住院治疗,自理费用31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夏海霞人民币780元补助。
    吴天明  男  因病于2014年3月住院治疗,自理费用189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给予吴天明人民币378元补助。
    孙瑞雪  男  妻因病于2014年4月住院治疗,自理费用142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孙瑞雪人民币710元补助。
    史金贵  男  妻因病于2014年3月住院治疗,自理费用24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史金贵人民币300元补助。
    王金喜  男  因病于2014年2月住院治疗,自理费用320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王金贵人民币802元补助。
    吴树军  男  父因病于2014年5月住院治疗,自理费用163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给予吴树军人民币818元补助。
    许正爱  男  父因病于2014年3月住院治疗,自理费用129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许正爱人民币650元补助。
    刘国顺  男  妻因病于2014年5月住院治疗,自理费用431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刘国顺人民币300元补助。
    王春明  男  因病于2014年5月23日病故,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给予王春明家庭20000元补助。
    二、押运中心(4人)
    严贵忠  男  因病于2014年1月住院治疗,自理费用52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严贵忠人民币1590元补助。
    陈  海  男  因病于2014年3月住院治疗,自理费用32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陈海人民币807元补助。
    刘宾贤  男  因病于2014年1月住院治疗,自理费用200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刘宾贤人民币400元补助。
    吴桂芳  女  父因病于2014年1月住院治疗,自理费用198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吴桂芳人民币992元补助。
    三、银盾物管公司(3人)
    刘大云  男  因病于2014年5月住院治疗,自理费用45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刘大云人民币1128元补助。
    魏开忠  男  父因病于2014年1月住院治疗,自理费用195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魏开忠人民币300元补助。
    黄  宁  男  因病于2014年2月住院治疗,自理费用21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黄宁人民币546元补助。
    四、驻外分公司(1人)
    李加汉  男  因病于2014年5月28日病故,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给予李加汉家庭人民币20000元补助。
    五、涟水分公司(1人)
    唐桂明  男  因病于2014年1月住院治疗,自理费用800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唐桂明人民币2400元补助
     特此公示

 
 
                                                         
基金会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