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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押运中心(12人)<!--?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1、张建,男,父亲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张建人民币420元补助。 2、陈平,女,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陈平人民币350元补助。 3、朱海明,男,父亲因病于2012年10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朱海明人民币1070元补助。 4、何志清,男,孩子因病于2013年1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何志清人民币300元补助。 5、吴永建,男,父亲因病于2011年5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吴永建人民币2000元补助。 6、赵佳,男,父亲因病于2012年11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赵佳人民币1200元补助。 7、刘海,男,孩子因病于2012年11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刘海人民币395元补助。 8、陈光富,男,因病于2013年1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陈光富人民币600元补助。 9、李奎,男,父亲因病于2013年1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李奎人民币300元补助。 10、杨伟庆,男,父亲因病于2012年12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杨伟庆人民币300元补助。 11、赵慧娟,女,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赵慧娟人民币575元补助。 12、刘恒星,男,父、母于2013年1月和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刘恒星人民币460元补助。 二、保安管理中心:(11人) 1、张海林,男,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张海林人民币3000元补助。 2、严爱林,男,孩子因病于2013年1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严爱林人民币300元补助。 3、吴斌,男,父亲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吴斌人民币300元补助。 4、叶双荣,男,父亲因病于2012年6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叶双荣人民币300元补助。 5、秦胜,男,妻子因病于2012年12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秦胜人民币300元补助。 6、严加宝,男,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严加宝人民币3300元补助。 7、陈春雨,男,父亲因病于2012年5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陈春雨人民币300元补助。 8、荣东,男,于2013年2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荣东人民币780元补助。 9、张建国,男,因病于2013年1月病逝,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精神,给予李建国家庭人民币20000元补助。 10、陈红,女,因病于2013年1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陈红人民币675元补助。 11、万金玉,男,父亲因病于2013年1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万金玉人民币420元补助。 三、驻外分公司:(3人) 1、张飞,男,因病于2012年12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张飞人民币10000元补助。 2、徐勇敢,男,父亲因病于2013年2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徐勇敢人民币2000元补助。 3、苏淮东,男,因病于2013年1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苏淮东人民币300元补助。 四、银盾物管 康辅顺,男,因病于2013年1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康辅顺人民币300元补助。 五、后勤管理 1、林君兰,女,因病于2012年10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林君兰人民币608元补助。 2、殷万军,男,因病于2013年1月病逝,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精神,给予殷万军人民币20000元补助。
特此公示 淮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互助基金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