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概况 公司新闻 法律法规 保安论坛 通知公告 资质荣誉 资料下载
  2025年4月25日 星期五
 
  关于我们
   互助基金
   博文精选
   保安论坛
   法律法规
   资料下载
   值班表
   招贤纳士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庆祝建党100周年 学党史主题教育活动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动态版面 >> 互助基金  

互助基金2024年5-8月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时间:2025-01-08  信息来源:淮安保安网  点击:1087次  【字体:
 

2024年1230日在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会议通过以下人员申请补助金额

参会人员:祁德荣、陆彬、马如松、管福建、袁全、孙惠娟、王雪梅、李行、王姝、张大康、李杰、禹明星、施军


互助基金20245-8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共 259 599692

 

一、人防管理中心( 146人)

李年忠,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225.08元,自费1643.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75元。

邵寿强,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6436.49元,自费7901.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555元。

姜正国,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727.13元,自费3497.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399元。

干国进,男,58岁,本人因心跳呼吸骤停于2024年7月去逝,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0000元整。

吴   彤,男,3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822.41元,自费3099.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40元。

周   军,男,60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6月至7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53611.87元,自费18299.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8235元。

戚海涛,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667.85元,自费3653.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461元。

张桂平,男,4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015.26元,自费6945.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125元。

李中华,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10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94059.02元,自费59915.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0%、45%补助,计25693元。

周明轩,男,.34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707.02元,自费6103.2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746元。

崔建成,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8117.21元,自费15607.4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7023元。

金   建,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691.92元,自费1525.6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34元。

戴正春,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398.5元,自费11581.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5212元。

陈万国,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0885.64元,自费14009.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6304元。

李根荣,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745.93元,自费1935.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77元。

安成勇,男,38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826.82元,自费6114.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751元。

万金玉,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028.59元,自费3522.6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409元。

张文金,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194.47元,自费1966.0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88元。

朱金林,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524.81元,自费1755.0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14元。

薛兆好,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052.89元,自费4401.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761元。

周长年,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355.68元,自费3311.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324元。

钱友林,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2488.54元,自费6708.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683元。

董启明,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337.58元,自费6953.5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129元。

陈风岭,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639.03元,自费3140.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56元。

马凤祥,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9月至11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64406.39元,自费12078.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45%补助,计5302元。

赵燕龙,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530.31元,自费1761.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17元。

许   峰,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417.13元,自费2807.4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148元。

钱开建,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935.52元,自费1342.2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70元。

严克林,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307.34元,自费2251.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01元。

刘   飞,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4521.36元,自费7707.6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一半35%及45%补助,计3289元。

常学全,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至4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5640.63元,自费12265.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5520元。

周来宝,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749.61元,自费4011.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605元。

朱   军,男,4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025.01元,自费2172.3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869元。

朱建华,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852.89元,自费5915.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662元。

杨靠海,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797.35元,自费3715.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486元。

董金祥,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007.39元,自费1416.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96元。

韩丽玲,女,48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48.17元,自费1373.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81元。

赵步艮,男,61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310.3元,自费2377.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51元。

蒋中树,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300.24元,自费4125.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650元。

袁士兵,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609.34元,自费5511.0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480元。

赵正林,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699.37元,自费6623.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981元。

周   国,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653.13元,自费1517.5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31元。

李同义,男,60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799.89元,自费11246.4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5061元。

王   勇,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353.2元,自费1687.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91元。

何汉华,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733.37元,自费417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671元。

杨士军,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552.28元,自费2218.5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887元。

马长恩,男,4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790.82元,自费3060.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24元。

王跃龙,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959.47元,自费1701.2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95元。

李素平,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至8月5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1411.83元,自费12133.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0%补助,计4823元。

赵步松,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178.07元,自费2279.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12元。

彭永生,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365.54元,自费2830.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132元。

朱洪其,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158.9元,自费13146.3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5916元。

孟凡明,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51116.28元,自费23643.4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10640元。

韩   勇,男,47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565.63元,自费2439.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76元。

周必巧,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188.72元,自费9392.6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4227元。

周  健,男,59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1月至7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35184.77元,自费22777.2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417元。

朱成军,男,49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860.96元,自费2854.8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28元。

徐业密,男,52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304.08元,自费7129.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069元。

陈   建,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7657.95元,自费6079.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12元。

潘建国,男,52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085.79元,自费2042.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06元。

靳   波,男,48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9799.51元,自费13923.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089元。

浦永祎,男,55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5904.99元,自费40780.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117元。

李兆峰,男,45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5月至6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8974.12元,自费5938.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91元。

王   浩,男,54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947.6元,自费6128.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19元。

徐   兵,男,35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1030.34元,自费13903.2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085元。

万金玉,男,49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2月至4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3214.31元,自费3299.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95元。

黄   伟,男,43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319.61元,自费2983.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47元。

干建浪,男,55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501.95元,自费9201.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80元。

吴品艮,男,58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1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3903.33元,自费3448.7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17元。

赵云鹏,男,46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6434.06元,自费13987.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098元。

朱井红,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117.26元,自费7446.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17元。

朱井红,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581.33元,自费2045.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07元。

羊登祖,男,55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1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6589.13元,自费20534.9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080元。

孙文杰,男,54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6月至8月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9902.72元,自费1178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768元。

陈从兴,男,51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3月至4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6012.96元,自费24255.3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638元。

孙文杰,男,54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1月至5月5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5146.22元,自费10827.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624元。

陈   宏,男,57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4月至11月7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09489.46元,自费17736.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660元。

董建新,男,45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3861.99元,自费16019.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403元。

郑金明,男,37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5月至6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66963.64元,自费24936.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741元。

刘金梅,女,47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8514.07元,自费3120.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68元。

徐立勇,男,45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3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37955.86元,自费44684.0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703元。

陈   全,男,41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2294.13元,自费15488.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323元。

刘洪军,男,53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574.47元,自费2644.1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97元。

李兆峰,男,45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8910.39元,自费24945.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742元。

于   艳,女,45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6月至7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646.94元,自费5434.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15元。

靳登贵,男,53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2338.04元,自费13928.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089元。

陈加迎,男,50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012.59元,自费5935.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90元。

岳建平,女,47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3月至4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1272.78元,自费3982.0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97元。

汪永生,男,58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956.1元,自费2766.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15元。

刘守文,男,51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183.81元,自费5738.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61元。

李立林,男,49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672.13元,自费13912.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087元。

王   炎,男,35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7703.03元,自费13692.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054元。

许国威,男,39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5194.19元,自费29277.0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392元。

窦海军,男,44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5632.24元,自费6976.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046元。

沈   华,男,53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568.89元,自费2383.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58元。

韩   梅,女,45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15.91元,自费3078.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62元。

薛   峰,男,54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617.18元,自费3696.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54元。

洪   丽,女,41岁,丈夫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34.5元,自费1825.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65元。

张照清,男 ,56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7月至8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2464.3元,自费2498.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500元。

邵永凯,男 ,56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7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7725.51元,自费17451.1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490元。

刘桂礼,男 ,54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211.2元,自费3730.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746元。

管福建,男 ,58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161.11元,自费865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731元。

姜汉成,男 ,59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4657.7元,自费30981.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6196元。

朱广春,男 ,55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5月至8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8412.03元,自费17403.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481元。

施志强,男 ,49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440.86元,自费5980.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196元。

张照清,男 ,56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9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30262.13元,自费40850.6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8170元。

夏如全,男 ,51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604.61元,自费10387.2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077元。

翟建荣,男 ,56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8226.89元,自费4882.1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976元。

刘洪军,男 ,53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319.27元,自费3275.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655元。

李海军,男 ,50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6489.34元,自费8598.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720元。

韩国平,男 ,55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092.21元,自费1906.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81元。

戴风林,男 ,58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441.97元,自费4692.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938元。

尹建淮,男 ,53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967.19元,自费9968.3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994元。

赵燕龙,男 ,57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475.3元,自费161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24元。

武凯龙,男 ,51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964.47元,自费8416.0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743元。

张大超,男 ,59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5703.07元,自费7533.9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507元。

王   乐,男 ,34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185.43元,自费7967.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593元。

韩国平,男 ,55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9040.14元,自费5202.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040元。

滕小兵,男 ,53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1月至6月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8112.27元,自费12032.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407元。

王桂超,男 ,57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9466.85元,自费14653.0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931元。

马凤美,男 ,59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213.75元,自费6963.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393元。

陶大竹,男 ,58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158.08元,自费4772.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955元。

冯相伟,男 ,41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1月至3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9377.56元,自费7150.2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430元。

开   飞,男 ,59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881.03元,自费4855.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971元。

王佩俊,男 ,52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1月至6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8554.33元,自费48983.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9797元。

范成虎,男 ,50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5380.35元,自费7987.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598元。

项玉忠,男 ,57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188.4元,自费2592.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518元。

吴锦长,男 ,54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790.39元,自费1720.4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44元。

王树先,男 ,47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756.24元,自费4764.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953元。

黄玉支,男 ,59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1014.92元,自费75167.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5034元。

黄春华,男 ,57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5月至6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8288.89元,自费14413.1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20%、20%补助,计2653元。

朱延祥,男 ,58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4812.84元,自费8197.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640元。

许洪海,男 ,59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507.16元,自费11038.0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208元。

薛   锋,男 ,54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385.85元,自费2217.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444元。

梁永成,男 ,56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2177.04元,自费35398.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7080元。

朱成军,男,49岁,儿子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641.37元,自费2433.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487元。

王志刚,男,43岁,儿子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7065.67元,自费18655.6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731元。

徐茂俊,男,49岁,儿子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94.73元,自费1510.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02元。

王   乐,男,32岁,儿子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587.33元,自费4038.0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808元。

王敏敏,男,32岁,儿子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502.08元,自费1847.7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70元。

王步会,男,56岁,儿子因病于2024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8476.58元,自费34049.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6810元。

杨巧峰,男,50岁,儿子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6107.75元,自费13151.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630元。

徐立勇,男,45岁,女儿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596.97元,自费5635.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127元。

贾洪祥,男,29岁,女儿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251.9元,自费6900.6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380元。

栾曙阳,男,41岁,女儿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145.12元,自费4530.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906元。

孙风刚,男,53岁,女儿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712.2元,自费427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856元。

二、武装守押中心(69人)

武   涛,男,3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5207.41元,自费8579.7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5%%补助,计3756元。

姜   勇,男,3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697.75元,自费1203.3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21元。

张   翔,男,47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653.16元,自费1917.7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71元。

尚   书,男,44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697.18元,自费1763.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17元。

郭荣林,男,60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369.29元,自费3031.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12元。

潘锦国,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4939.33元,自费53084.2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70%补助,计37159元。

于增宜,男,60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387.23元,自费3672.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469元。

张   雷,男,43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133.71元,自费1544.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41元。

许   可,男,34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121.17元,自费2241.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896元。

刘中永,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865元,自费2256.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03元。

时学冬,男,47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5337.49元,自费5096.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294元。

刘晓军,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852.44元,自费2351.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41元。

李亚鹏,男,34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805.51元,自费3420.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368元。

秦杨磊,男,22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0051.2元,自费23949.5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5%补助,计13172元。

毕传武,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507.19元,自费1718.8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02元。

薛   聪,男,31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570.16元,自费1740.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09元。

高刘婷,男,38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375.43元,自费1961.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87元。

翁莉芹,女,48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858.69元,自费1560.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46元。

王国涛,男,43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219.73元,自费3471.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389元。

张   翔,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530.65元,自费114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72元。

杨   琪,男,38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212.82元,自费2580.2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87元。

吴   昊,男,38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5月至7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6663.34元,自费737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06元。

邱万骥,男,33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882.57元,自费3265.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90元。

林   松,男,46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225.95元,自费2116.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17元。

印文武,男,38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414.75元,自费7755.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63元。

卢   飞,男,44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0917.11元,自费48913.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337元。

徐建刚,男,37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899.38元,自费5560.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34元。

张   莹,女,22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11002.51元,自费9245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868元。

陈光富,男,58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924.25元,自费2301.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45元。

李国庆,男,48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4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2163.47元,自费6996.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049元。

张中华,男,53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5月至6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0254.83元,自费22458.5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369元。

孙   勇,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546.11元,自费6574.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86元。

宋   晖,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5月至6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4262.84元,自费3010.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52元。

于   洋,男,39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9208.19元,自费5617.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43元。

印文武,男,40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795.8元,自费1498.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25元。

吴永健,男,39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967.99元,自费856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285元。

顾   峰,男,47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8507.27元,自费14770.5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216元。

张   翔,男,47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4月至8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59535.04元,自费9508.6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426元。

陈广磨,男,45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296.55元,自费2116.1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17元。

纪   鹏,男,36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7307.58元,自费9893.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484元。

王国涛,男,43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2月至6月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51810.79元,自费27690.9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154元。

刘兆志,男,45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223.41元,自费6140.3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21元。

郑中伟,男,42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105.16元,自费9105.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83元。

朱   明,男,38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397.46元,自费2563.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85元。

张   晶,男,45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229.73元,自费2546.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82元。

于子健,男,24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965.66元,自费10931.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640元。

韩   雪,女,35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395.02元,自费92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85元。

胡灌涟,男,56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059.85元,自费10010.6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502元。

苗   钢,男,38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019.02元,自费2701.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05元。

戴维国,男,48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601.86元,自费2849.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27元。

戴维国,男,48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769.38元,自费2326.0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49元。

方   成,男,34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415.77元,自费10886.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633元。

李广雨,男,42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147.29元,自费3929.2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89元。

吴鸿亮,男,43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657.79元,自费3386.2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08元。

吴海波,男,49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7167.69元,自费2076.3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11元。

徐登荣,男,56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460.22元,自费3034.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55元。

王建军,男,47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634.13元,自费10672.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601元。

周   军,男,42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359.19元,自费12724.0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909元。

段学波,男,47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6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00366.55元,自费4568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853元。

王建军,男,47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6274.65元,自费17290.1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594元。

张中华,男 ,53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371.73元,自费1360.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72元。

胡   宇,男 ,35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780.59元,自费4360.0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872元。

王金平,男 ,55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209.77元,自费13899.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780元。

陈   飞,男 ,46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515元,自费1835.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67元。

陈   刚,男 ,46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319.65元,自费4406.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881元。

王金平,男 ,55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180.68元,自费8655.9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731元。

许加从,男,44岁,儿子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8430.14元,自费11115.7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223元。

王立军,男,37岁,儿子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020.93元,自费6548.3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310元。

李海滨,男,38岁,儿子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289.91元,自费8227.0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645元。

三、涟水分公司(8人)

倪凤芹,女,52岁,本人因病于 2024 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843.96 元,自费 15028.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 45 %补助,计 6763元。

吴金国,男,56岁,本人因病于  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572.32元,自费810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647元。

孙中祥,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181.78元,自费148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21元。

刘春祥,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940.27元,自费1600.6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60元。

张茂军,男,48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3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1754.47元,自费19764.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965元。

温素娥,女,53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789.89元,自费2670.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01元。

戴从华,男,54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1月至7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7209.28元,自费5404.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11元。

禹明星,女,37岁,儿子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261.43元,自费1656.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31元。

四、银盾物业( 7人)

吴学武,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584.96元,自费2651.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061元。

肖顺斌,男,60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至4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55904.37元,自费1171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5273元。

韩绪松,男,52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052.16元,自费277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16元。

叶桂红,女,42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109.25元,自费5342.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01元。

张仕贵,男 ,60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808.81元,自费386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773元。

肖顺斌,男 ,60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8月至12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9941.71元,自费3325.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665元。

李传利,男 ,62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238.99元,自费6995.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399元。

五、犬防大队( 2人)

张   勇,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399.28元,自费1922.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73元。

赵亚峰,男,44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8月至9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31947.38元,自费4437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656元。

六、驻外分公司( 4人)

朱爱冬,男,31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076.96元,自费3288.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316元。

张   希,女,38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398.72元,自费2804.4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122元。

吕学军,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158.81元,自费1651.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78元。

付德乐,男 ,57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8月至9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5653.77元,自费1458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916元。

智慧安保中心 2人)

仲云霞,女,42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523.59元,自费2086.4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835元。

夏金叶,女,36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9908.78元,自费14914.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237元。

国联天纶安心养车 1人)

赵   宁,男,35岁,儿子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454.45元,自费5882.5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177元。

银盾驾校 2人)

汪   波,男,46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698.67元,自费15698.6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15%补助,计1177元。

邵   勇,男 ,50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512.07元,自费7736.0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547元。

、检测站( 5人)

卢爱梅,女,50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1987.08元,自费20232.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5%补助,计11128元。

邵海清,男,48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342.52元,自费3903.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86元。

吴彦海,男,47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3536.67元,自费26276.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942元。

王丽华,女,48岁,丈夫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941.32元,自费1690.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38元。

黄   亮,男,45岁,儿子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382.35元,自费7102.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421元。

十一、高级安保专业班 2人)

陈安帅,男,35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920.83元,自费1032.3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361元。

陈安帅,男,35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3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16505.11元,自费70296.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0544元。

十二、职能部门等 11人)

张业国,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643.87元,自费2813.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126元。

汤建国,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038.93元,自费2647.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059元。

毕   艳,女,47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7547.88元,自费81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648元。

顾玉梅,女,47岁,本人因病于2024年2月至8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4145.45元,自费8300.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0%补助,计3235元。

毛   峰,男,42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676.84元,自费3368.2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05元。

马千里,男,45岁,父亲因病于2024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721.86元,自费583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75元。 

刘   丹,女,36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773.01元,自费2969.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45元。

孙惠娟,女,47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407.85元,自费6274.2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41元。

顾兴喜,男,55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513.27元,自费2247.0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37元。

顾兴喜,男,55岁,母亲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5849.99元,自费281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23元。

顾兴喜,男 ,55岁,妻子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942.28元,自费3154.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631元。

 
 
 
 
页面版权所有 (C) 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抄袭本站内容,违者必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苏ICP备2023004301号 技术支持:锐奇科技
地址:中国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翔宇大道28号  邮编:223005 电话:0517-83127700 83127755 传真:0517-83127711 E-mail:0517baoan@163.com
 
淮安保安
Keywords: 淮安保安 淮安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