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概况 公司新闻 法律法规 保安论坛 通知公告 资质荣誉 资料下载
  2024年12月21日 星期六
 
  关于我们
   互助基金
   博文精选
   保安论坛
   法律法规
   资料下载
   值班表
   招贤纳士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庆祝建党100周年 学党史主题教育活动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动态版面 >> 互助基金  

互助基金2023年5-8月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时间:2023-11-30  信息来源:淮安保安网  点击:3166次  【字体:
 

20231110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会议通过以下人员申请补助金额

参会人员:祁德荣、陆彬、马如松、管福建、张勇、李基生、孙惠娟、王雪梅、李行、徐栩帆、王晶晶、王姝

 

互助基金20235-8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共243 532795

 

一、人防管理中心(162人)

刘根宝,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751.66元,自费226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06元。

洪建淮,男,59岁,本人因“肺癌 ”于2023年5月去逝,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0000元整。

戴   虎,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584.79元,自费363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452元。

洪建淮,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至4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01584.74元,自费19984.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 40%、45%补助,计8470元。

何少华,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1705.42元,自费7414.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966元。

朱成军,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275.13元,自费2320.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 40%补助,计928元。

熊金之,男,3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5394.79元,自费 5695.0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0%补助,计2212元。

吴   军,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073.94元,自费 5370.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 2417元。

杨   永,男,41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647.8元,自费5668.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551元。

李金荣,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至3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 57021.24元,自费15353.0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 6909元。

张洪斌,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055.11元,自费4132.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 40%补助,计1653元。

吴   健,男,41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至8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 30966.6元,自费9335.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45%补助,计4050元。

陈   诚,男,34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 6836.37元,自费1720.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02元。

姜正国,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3 年3月至8月10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19937.89 元,自费30884.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 %、40%、45%补助,计 12771元。

姜晓林,男,59岁,本人因病于 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992.91元,自费2340.0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36元。

李根平,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09.63元,自费 1374.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81元。

韩亚洁,女,22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7933.2元,自费25166.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5%补助,计13842元。

王南通,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595.96元,自费11278.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5057元。

卢国柱,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5717.69元,自费6979.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5%补助,计3083元。

李年忠,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727.87元,自费 1918.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72元。

王震龙,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813.89元,自费3232.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93元。

杨风山,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 31189.86元,自费10220.6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 %、45%补助,计 4368元。

王如军,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993.61元,自费 3076.1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30元。

邵   新,男,53 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9月至2023年4 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 47030.62元,自费10574.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0%、45%补助,计 4492元。

马凤祥,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533.07元,自费6917.4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113元。

许   艳,女,43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至8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6143.96元,自费5918.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0%补助,计2281元。

汪德海,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507.12元,自费3942.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577元。

汪照清,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340.47元,自费2715.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086元。

岳建平,女,4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103.35元,自费2416.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67元。

朱   军,男,43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645.11元,自费3288.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315元。

赵燕龙,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368.29元,自费1625.5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69元。

赵红星,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至6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 8250.13元,自费416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0%补助,计1571元。

钱友林,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至6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0478.69 元,自费6037.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0%补助,计2337元。

岳华俊,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1939元,自费30410.0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5%补助,计16726元。

孙学雷,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773.5元,自费1089.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381元。

薛兆好,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4559.35元,自费9059.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4077元。

王宝华,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293.22元,自费5079.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286元。

严金良,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103.2元,自费6782.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052元。

杨晓龙,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000.46元,自费3746.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499元。

王宝华,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1861.57元,自费11412.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5136元。

顾树军,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 22277.46元,自费7331.32 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 40%补助,计2932元。

赵   兵,男,3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457.32 元,自费 2163.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 %补助,计865 元。

陈玲玲,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302.29 元,自费 2812.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125元。

孙波林,男,63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521.94元,自费 4367.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747元。

董旭晶,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1月至3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5472.04元,自费9258.4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 40%、45%补助,计3874元。

相兆林,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347.21元,自费7680.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 45%补助,计3456元。

徐   飞,男,30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6052.07元,自费34291.5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5%补助,计18860元。

吴品艮,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818.34元,自费6868.4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091元。

郭贵桩,男,31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508.65元,自费5672.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553元。

郝   林,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955.44元,自费433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736元。

杨文泽,男,31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445.51元,自费2366.2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46元。

魏   军,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232.53元,自费1822.0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38元。

李登领,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795.25元,自费1803.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31元。

陈介兵,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748.49元,自费2084.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834元。

孙云建,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508.15元,自费6544.4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5%补助,计2851元。

赵殿邦,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521.98元,自费3124.1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250元。

刘淮祥,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653.65元,自费2596.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039元。

张庆元,男,60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7985.09元,自费8286.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729元。

高立涛,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450.93元,自费1096.6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384元。

石宝山,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335.21元,自费1234.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32 元。

朱淇其,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762.63元,自费10517.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4733元。

赵步松,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105.6元,自费250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000元。

周日喜,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560.63元,自费11523.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5185元。 

雍友君,男,52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238.96元,自费3312.1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97元。

孙佩五,男,53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974.42元,自费1665.9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50元。

纪翠红,女,47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11月至12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26471.92元,自费57128.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569元。

何鹏程,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339.24元,自费4617.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93元。

郑超昊,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1387.94元,自费4320.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48元。

屠冬雪,女,31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至8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6651.54元,自费16730.0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510元。

万金玉,男,48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6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9696.38元,自费 3272.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91元。

李兆峰,男,44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411.6元,自费2486.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73元。

徐卫东,男,53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312.91元,自费3837.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76元。

杨志国,男,46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3116.51元,自费7702.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55元。

张礼军,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702.62元,自费10276.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542元。

邓兴用,男,51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9123.57元,自费24259.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639元。

张文成,男,37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628.18元,自费5256.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88元。

张文成,男,37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964.99元,自费8710.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07元。

吴品艮,男,57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7070.45元,自费5832.3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75元。

戴可平,男,51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7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444.34元,自费4150.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23元。

戴可平,男,51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9057.67元,自费4059.5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09元。

邓兴用,男,51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4078.06元,自费5662.6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49元。

张少龙,男,54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 20653.46元,自费11167.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675元。

费广祥,男,46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6744.49元,自费28372.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256元。

宋建国,男,58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832.74元,自费6313.6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 947元。

黄海波,男,55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7357.23元,自费9039.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56元。

贾义林,男,43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705.54元,自费4872.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31元。

王恒威,男,60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10月至12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0203.14元,自费3044.8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57元。

周海飞,男,60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942.78元,自费4278.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42元。

毕云东,男,52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1103.41元,自费39549.3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932元。

邱维成,男,48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6012.3元,自费17318.4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598元。

魏从杨,男,54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986.9元,自费2297.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45元。

孙文杰,男,54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2月至3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5684.39元,自费2775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164元。

毛剑平,男,53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7月至8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6387.25元,自费 6030.4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05元。

尹   海,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348.63元,自费7231.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085元。

陈道喜,男,59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36317.74元,自费66355.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 9953元。 

李建淮,男,55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0481.52元,自费10199.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530元。

卢益民,男,53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858.76元,自费 1657.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49元。

谷爱春,男,50岁,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5909.51元,自费15276.5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291元。

刘洪军,男,52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7811.44元,自费18716.0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807元。

郑超昊,男,47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6月至7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0486.26元,自费17791.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669元。

孙敬东,男,53岁,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 22406.3元,自费9924.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489元。

张晋荣,男,53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657.31元,自费1766.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65元。

王步进,男,54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6月至7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63399.48元,自费25020.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753元。

何鹏程,男,47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486.62元,自费11422.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73元。

张晋荣,男,53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8363.06元,自费23298.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495元。

孙国华,男,60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至4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2874.3元,自费7317.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098元。

宋   军,男,44 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948.71元,自费3676.6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51元。

王先林,男,45岁,母亲因病于2023 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8425.67元,自费10884.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633元。

周华国,男,46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151.1元,自费6479.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72元。

陈加迎,男,50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396.33元,自费4231.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35元。

花开强,男,53岁,母亲因病于2023 年1月至4月5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5256元,自费12311.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847元。

花开强,男,53岁,母亲因病于2023 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494.67元,自费2190.6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29元。

项国顺,男,60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6591.25元,自费2003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006元。

于   艳,女, 44岁,母亲因病于2023 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570.43元,自费683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026元。

孙金宝,男,54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2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2113.92元,自费20138.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021元。

张牛春,男,54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676.38元,自费5438.4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16元。

顾兴喜,男,54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109.06元,自费2184.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28元。

吴海兵,男,54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398.36元,自费3235.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85元。

李顺和,男,55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429.07元,自费5151.1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73元。

王   大,男,44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124.59元,自费7885.2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83元。

李晓燕,男,37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9356.02元,自费19188.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878元。

李顺和,男,55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 8933.47元,自费4503.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76元。

周海飞,男,60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757.78元,自费7674.5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51元。

何中伟,男,53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057.47元,自费3904.1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86元。

王   军,男,54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273.72元,自费6265.0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40元。

周二祥,男,50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至4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7068.87元,自费21676.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252元。

李进宝,男,53岁,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211..89元,自费1326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990元。 

于   艳,女,44岁,丈夫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783.43元,自费1829.7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66元。

于   艳,女,44岁,丈夫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742.3元,自费5725.6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145元。

韩春芳,女,50岁,丈夫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326.58元,自费2194.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439元。 

李素成,男,57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345.53元,自费9272.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854.55元。

陈宝军,男,58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516.19元,自费3274.3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655元。

韩国建,男,56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884.2元,自费2371.1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474元。

顾中华,男,53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224.95元,自费7738.7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548元。

费文松,男,55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042.44元,自费1532.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06元。

王士年,男,54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768.25元,自费2731.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546元。

邱刚成,男,55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至4月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1631.23元,自费6584.0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317元。

高干良,男,58岁,妻子因病于2023 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625.13元,自费1585.2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17元。

尹国春,男,52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5795.72元,自费12592.0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518元。

李海洋,男,56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至4月5次住院治疗,共花费61590.2元,自费10243.3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049元。

戈   刚,男,57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129.43元,自费8293.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659元。

宋文兵,男,54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至6月6次住院治疗,共花费63657.81元,自费1248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497元。

曾凡荣,男,57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8370.82元,自费4042.86 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809元。

陆兆明,男,55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4月至6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2693.8元,自费18970.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794元。

邢兆飞,男,49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423.26元,自费1438.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88元。

赵建洲,男,59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890.17元,自费6249.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250元。

曹家富,男,55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447.3元,自费168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36元。

项玉忠,男,56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871.66元,自费2105.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421元。

黄海闯,男,41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068.73元,自费6521.6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304元。

陈   忠,男,50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5180.11元,自费8728.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746元。

何中伟,男,53岁,妻子因病于2023 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4151.59元,自费10348.6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070元。

周二祥,男,50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002.66元,自费3512.3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702元。

赵正科,男,51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869.08元,自费2739.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548 元。

姜保伦,男,53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288.27元,自费3224.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645元。

王佩俊,男,51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6月至7月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8166.19元,自费28414.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5683元。

李   勇,男,48岁,儿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836.03元,自费12836.0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20%补助,计1284元。

王   龙,男,59岁,儿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0102.84元,自费23233.9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4647元。

张永刚,男,42岁,儿子因病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0466.49元,自费5987.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198元。

孙   林,男,40岁,女儿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385.95元,自费1865.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73元。

孙风刚,男,52岁,女儿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245.84元,自费5680.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136元。

郑秀芹,男,49岁,女儿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622.6元,自费3225.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645元。

孙风刚,男,52岁,女儿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338.83元,自费3289.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658元。 

二、武装守押中心(42人)

谷   超,男,39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 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8901.19元,自费5975.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689元。

吴求武,男,44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771.51元,自费1123.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393元。

胡伟民,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966.38元,自费1469.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14元。

赵慧娟,女,4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 4705.93元,自费1767.4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619元。

周从建,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146.61元,自费1393.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88元。

何俣昊,女,21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802.83元,自费232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31元。

许宏旗,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1461.21元,自费43208.2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5%补助,计23765元。

翁莉芹,女,47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699.91元,自费1390.5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87元。

时雪冬,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405.16元,自费2514.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40%补助,计1006元。

张   翔,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570.55元,自费1565.4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548元。

刘   飞,男,42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至7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0564.41元,自费10433.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5%补助,计4590元。

于增宜,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8189.88元,自费6745.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3036元。

刘   伟,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468.03元,自费4943.1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977元。

张安军,男,37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 4664.222元,自费1286.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 %补助,计450元。

袁   磊,男,20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997.1元,自费554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2495元。 

蒋   彦,男,49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4月至7月6次住院治疗,共花费69349.37元,自费9534.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430元。

杨大全,男,39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1月至3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4180.84元,自费6814.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022元。

刘   会,男,34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6615.01元,自费12495.2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874元。

刘化梅,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9643.73元,自费10738.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611元。

周建东,男,34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9715.98元,自费8599.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290元。

金   浪,男,46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722.28元,自费1722.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58元。

梁伟波,男,41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056.69元,自费1761.0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64 。 

陈前文,男,55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至6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 19397.89元,自费 7525.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29元。

吴俊海,男,44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616.42元,自费5262.52 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89元。

陈   飞,男,45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7850.4元,自费16917.83 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538元。

王建军,男,46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7月至8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3291.05元,自费36239.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436元。

张   翔,男,46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2月至6月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43843.32元,自费8642.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296元。

吉   磊,男,33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6632.13元,自费15304.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296元。

陈晶晶,男,37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626.73元,自费3661.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49元。

刘   聪,男,30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 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989.07元,自费1993.3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99元。

金   旭,男,51岁,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至4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6933.8元,自费4671.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01元。

戴维国,男,47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224.38元,自费5038.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56元。

姚胜利,男,36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1828.98元,自费32701.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905元。 

张创业,男,43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393.86元,自费2764.1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15元。

陈   飞,男,45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204.63元,自费2716.6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07元。

高   强,男,31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124.93元,自费1323.2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65元。

王书文,男,59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677.57元,自费5182.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036元。

刘   洪,男,54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611.42元,自费1939.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88元。

张   宇,男,31岁,儿子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551.07元,自费11489.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298元。

许   静,女,34岁,儿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432.89元,自费487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976元。

林立祥,男,29岁,儿子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770.92元,自费 4445.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889元。

王国庆,男,29岁,女儿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592.01元,自费9592.0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20%补助,计959元。

三、涟水分公司(13人)

周永久,男,58岁,本人及妻子因病于2023 年 5月及2023年7月分别住院治疗,共花费15881.51元,自费5021.82 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 45%、20%补助,计 1589元。

王国成,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0515.01元,自费13630.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6134元。

王   洪,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151.31元,自费2925.4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 40%补助,计1170元。

周祥明,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788.15元,自费1230.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431元。

徐凤昌,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496.31元,自费3533.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414元。

崔爱红,女,48岁,父亲及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及2023年2月分别住院治疗,共花费30699.71元,自费9928.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489元。

李德明,男,61岁,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08255.08元,自费18925.0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839元。

李   洪,男,53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512.17元,自费7268.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090元。

冯民民,男,41岁,父亲及母亲因病于2023年6月分别住院治疗,共花费20535.91元,自费6786.4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1018元。

戴从华,男,53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7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9116.5元,自费16638.3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496元。

杨明贤,男,58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388.63元,自费5665.0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133元。

肖红海,男,53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8870.32元,自费992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1986元。

张汉勤,男,67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至5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21856.94 元,自费38611.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7722元。

四、驻外分公司(2人)

李宫俊,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9525.12元,自费12567.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45%补助,5485元。

沙汝军,男,55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587.36元,自费6559.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84元。

五、银盾物业(9人)

朱沛明,男,62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225.49元,自费4519.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808元。

张正权,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8796.32元,自费10556.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 %补助,计4750元。

张   跃,男,39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905.48元,自费9254.0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388元。

李基生,男,58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270.75元,自费3566.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35元。

钟国防,男,64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046.64元,自费1435.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15元。

张   平,女,49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056.6元,自费4128.7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19元。

郭其香,女,55岁,丈夫因病于2023年5月至6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9171.42元,自费3997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7994元。

许玉章,男,52岁,妻子因病于2023 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686.04元,自费3762.1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752元。

李素芳,女,54岁,儿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071.83元,自费12267.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2454元。

六、银盾物流(2人)

孙   茜,女,28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249.22元,自费3753.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501元。

徐亮亮,男,40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172.01元,自费2196.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879元。 

七、银盾驾校(3人)

焦勇生,男,41岁,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720.35元,自费5573.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36元。

刘正焰,男,54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至5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0781.05元,自费15563.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335元。

邵   勇,男,49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760.99元,自费2516.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503元。 

八、检测站(3人)

顾广明,男,55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290.75元,自费1541.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31元。

朱宁琳,女,32岁,丈夫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829.71元,自费2240.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448元。

周成永,男,53岁,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648.41元,自费2200.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440元。

九、职能部门(7人)

胡爱云,女,51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558元,自费102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5%补助,计4611元。

杨   静,女,36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至6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8972.07元,自费26812.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45%补助,计8427元。

毛   峰,男,40岁,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719.51元,自费2911.8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165元。 

陈晓娜,女,24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503.16元,自费2413.4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62元。

朱虹霖,女,36岁,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837.21元,自费2281.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42元。

胡爱云,女,50岁,母亲因病于2023 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087.43元,自费5878.9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82元。 

王广卫,男,50岁,女儿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971.34元,自费1931.6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20%补助,计386元。


互助基金会

2023年9月

 
 
 
 
页面版权所有 (C) 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抄袭本站内容,违者必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苏ICP备2023004301号 技术支持:锐奇科技
地址:中国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翔宇大道28号  邮编:223005 电话:0517-83127700 83127755 传真:0517-83127711 E-mail:0517baoan@163.com
 
淮安保安
Keywords: 淮安保安 淮安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