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规范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近日,天津市公安局出台实施《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对保安服务行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管理办法》于2021年4月25日施行,适用于在天津市依法许可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以及在天津市备案的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并明确规定了评价标准、认定程序、异议处理、结果应用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记分制,基础分为1000分,评价等级划分五个等级,评分950分及以上为A级信用优秀企业,评分850分至949分为B级信用良好企业,评分700分至849分为C级信用中等企业,评分600分至699分为D级信用较差企业,评分599分及以下为E级信用差企业。
《管理办法》规定,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共享,供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查询和依法依规使用。对不同评定等级给予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对A级企业的激励措施包括诚信典型公示、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列为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选择对象等八项;对B级企业的激励措施包括开辟绿色通道、信用加分、优化检查频次等六项;对C级企业的激励措施包括开辟绿色通道、优化行政监管安排等三项;对D级企业的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新增保安服务项目、信用公示、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等七项;对E级企业的惩戒措施包括撤销荣誉称号、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十项。
《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整体水平,通过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天津市保安从业单位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助推企业打造“天津保安”过硬品牌,为保障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保安服务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保安服务行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依法许可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以及在我市备案的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条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评价
第四条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评定标准,基础分为1000分,评价指标包括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评价等级划分五个等级:评分950分及以上的A级信用优秀企业;评分850分至949分的B级信用良好企业;评分700分至849分的C级信用中等企业;评分600分至699分的D级信用较差企业;评分599分及以下的E级信用差企业。
第五条市局每年第一季度,对保安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等级开展一次考评。E级保安服务企业符合升级条件的,应先调升至D级;D级及以上等级保安服务企业升级或降级,不受等级逐级调整限制。对于随时发现的符合降级条件的保安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程序有关规定,即 时开展考评降级。
第六条市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制定具体评价标准,并视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组织开展全市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指导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评价结果的运用;依申请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分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梳理汇总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基础材料,按照标准整理成卷,及时开展初审工作;推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七条公安机关依据以下信息对保安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一)保安服务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行政许可、备案和资格资质信息;
(二)保安服务企业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的信息;
(三)受刑事处罚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信息;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或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的信息;
(五)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采购领域、社会保险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信息;因违反招投标、劳动、税务管理规定被主管行政机关处罚的信息;
(七)被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九)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
(十)国家机关授予的表彰奖励信息;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会面巡逻防控、配合开展案事件调查取证、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等警保联动工作的信息;参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基础信息。
第八条保安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评价直接评为E级:
(一)擅自改变武装守护押运企业国有控股性质的;
(二)保安培训单位发布不实招生广告,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为名,诱骗学员入学被查处的;
(三)保安培训单位乱收培训费,侵犯学员合法权益,被学员投诉经查实的;
(四)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违法违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在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中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因未履行主体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保安服务公司接受单位和个人以挂靠、承包、委托等形式变相经营保安业务被查处的;
(八)因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法规、规章,1年内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次(含)以上,或2年内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3次(含)以上的;
(九)因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十)因其他情形被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采购领域、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对象的;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可作为E级认定标准的。
第九条保安服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本办法重新确定评价等级:
(一)不再符合信用等级规定条件要求的;
(二)信用评价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三)其他可以重新确定评价等级的情形。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保安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分局治安管理部门按照评价标准收集保安服务企业相关评价信息,在对信息归集、整理的基础上对保安服务企业进行打分初评,并将相关材料及初评结果报送市局(治安管理总队);
(二)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在收到相关材料及初评结果后,及时对保安服务企业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形成初步评定名单;
(三)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对初步评定名单的保安服务企业进行行业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保安服务企业评价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由市局确定其信用等级;
(五)通过“信用中国(天津)”、市局、市保安协会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并同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直接评为E级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初步名单认定。市局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将符合E级认定标准的保安服务企业纳入初步名单。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分局、市保安协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经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审核确认后,将符合E级认定标准的保安服务企业纳入初步名单;
(二)信息告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向被列入初步名单的保安服务企业送达告知书,告知其失信行为事实,以及认定E级的标准和依据,并接受被告知企业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的陈述和申辩。市局(治安管理总队)自保安服务企业作出陈述和申辩之日起15日内对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采纳的原因;
(三)名单审定。保安服务企业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陈述和申辩已复核无误的,市局最终认定评级;
(四)信息通报。将被认定为E级的保安服务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天津)”、市局、市保安协会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并同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公示期内,有权向作出等级评定的公安机关进行申诉,并提供证据材料。
作出等级评定的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的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对于事实、理由成立的,及时对信用等级进行变更;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其他单位或个人认为公示的保安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作出等级评定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作出等级评定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对于事实、理由成立的,及时对信用等级进行变更;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共享,供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查询和依法依规使用。
第十五条对纳入A级的保安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将诚信保安服务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中国(天津)”、市局、市保安协会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向全社会通报诚信典型;在会展、来津企业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
(二)在办理涉及公安业务的行政许可、备案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服务措施;
(三)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规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引导金融机构给予金融服务优惠和便利;
(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七)在相关评先、评优、取得荣誉称号等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可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对纳入B级的保安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涉及公安业务的行政许可、备案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服务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规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三)引导金融机构给予金融服务优惠和便利;
(四)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五)在相关评先、评优、取得荣誉称号等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可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对纳入C级的保安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涉及公安业务的行政许可、备案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服务措施;
(二)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按常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经营;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可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对纳入D级的保安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新增保安服务项目;在办理涉及公安业务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时不适用“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服务措施;
(二)在“信用中国(天津)”、市局、市保安协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和联合执法;
(四)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按照E级保安服务企业认定标准,及时转入E级保安服务企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五)依法依规对失信保安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同步采取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戒的,应实行事前告知;
(六)对应在天津市保安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中予以降级;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可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对纳入E级的保安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新增保安服务项目;在办理涉及公安业务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时不适用“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服务措施;
(二)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撤销失信保安服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由公安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在公安机关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上述人员予以限制和约束;
(四)在“信用中国(天津)”、市局、市保安协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作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活动的审慎性参考;
(六)作为获得财政补助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七)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和联合执法;
(八)依法依规对失信保安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同步采取惩戒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戒的,应实行事前告知;
(九)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可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按照各自职责,指导下级部门依法依规落实本办法,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认定、报送及奖惩措施实施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纪检、督审等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局(治安管理总队)指导市保安协会将信用评价结果及时运用到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资质等级评定中,并实行动态升降。对列入D级、E级的保安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行业规定加强监督。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