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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基金2020年第一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时间:2020-10-14  信息来源:淮安保安网  点击:16251次  【字体:
 

2020年8月26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

参会人员:陈峻峰、陆彬、陈忠军、陈正国、管福建、王飞、王树先、黄炎、王霞、孙惠娟、王雪梅、杨盼盼

 

互助基金2020年第一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共196人)

 

 

一、押运管理中心(46人)

刘中永,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137.87元,自费2435.2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852元。

任大成,男,36岁,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194.97元,自费7032.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813元。

时利强,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5584.34元,自费9900.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960元。

陈三东,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152.21元,自费314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102元。

程龙,男,35岁,本人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692.95元,自费4615.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616元。

王财之,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2266.5元,自费22293.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0%补助,计11147元。

汪洪渭,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199月、20201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65594.1元,自费1646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6587元。

吴永,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911.89元,自费1446.6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434元。

周骝,男,30岁,本人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704.22元,自费4419.0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547元。

王素花,女,53岁,本人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870.6元,自费2916.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021元。

于增宜,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自费1479.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444元。

严卫东,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362.68元,自费5742.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297元。

赵传军,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139.06元,自费6664.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666元。

王贵军,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205月至7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99611.26元,自费50363.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0%40%补助,计22824元。

姜峰,男,35岁,本人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826.36元,自费2041.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715元。

倪军,男,57岁,本人于2020823日猝死,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0000元。

吴亚,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274.92元,自费1289.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387元。

 

 

李海松,女,40岁,儿子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606.19元,自费4033.8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05元。

赵慧娟,女,42岁,儿子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108.33元,自费3141.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71元。

张晶,男,42岁,儿子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131.94元,自费3403.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10元。

金旭,男,48岁,妻子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676.88元,自费7475.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21元。

徐文学,男,35岁,妻子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835元,自费6392.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59元。

赵传军,男,50岁,妻子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923.27元,自费3543.0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31元。

张文耀,男,29岁,女儿因病于2020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122.01元,自费4013.4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02元。

吴海波,男,46岁,女儿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8284.12元,自费11136.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670元。

张绪伟,男,46岁,妻子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789.95元,自费3010.5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52元。

 

 

武涛,男,32岁,父亲因病于2018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7977.45元,自费9715.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972元。

许华,女,48岁,父亲因病于201912月至2020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6779.3元,自费11614.7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161元。

许华,女,48岁,母亲因病于201912月至20205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3677.22元,自费18533.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853元。

金旭,男,48岁,母亲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354.23元,自费2078.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08元。

杨伟庆,男,52岁,母亲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8949.07元,自费22814.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281元。

张雷,男,41岁,母亲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056.95元,自费673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73元。

张朝晖,男,51岁,父亲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4977.51元,自费4311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312元。

张海平,男,57岁,母亲因病于2020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642.32元,自费5720.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572元。

陈程,男,30岁,母亲因病于2020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976.95元,自费203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04元。

吉磊,男,30岁,母亲因病于2020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321.87元,自费2587.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59元。

王刚,男,43岁,母亲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7711.12元,自费3179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180元。

王杰,男,28岁,父亲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644.04元,自费4961.6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96元。

黄海燕,男,55岁,父亲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507.7元,自费9193.4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919元。

姜峰,男,35岁,母亲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410.35元,自费2854.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85元。

姜雷,男,40岁,母亲因病于201911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1485.48元,自费2996.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00元。

周从建,男,49岁,母亲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299.51元,自费14096.2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410元。

花华,男,59岁,母亲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400.63元,自费4861.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86元。

李方海,男,41岁,父亲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565.33元,自费4233.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23元。

孙陈林,男,54岁,母亲因病于201910月、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289.12元,自费1896.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90元。

严维维,男,37岁,父亲因病于201912月至20201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19314.45元,自费4246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247元。

 

 

二、人防管理中心(112人)

安武生,男,61岁,本人因病于201912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4686元,自费6844.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738元。

陈宏,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18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175.93元,自费4789.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676元。

汪海,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482.03元,自费3026.2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059元。

吴延洪,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451元,自费186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559元。

王桂超,男,54 岁,本人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836.96元,自费9609.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844元。

王建华,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968.43元,自费438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536元。

逢长松,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386.97元,自费4714.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650元。

李万军,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872.38元,自费8022.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209元。

周洪祥,男,52 岁,本人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424.99元,自费1085.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326元。

周海成,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102.19元,自费6426.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570元。

郭庆海,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312.66元,自费1841.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552元。

刘发辉,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446.76元,自费253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889元。

陈建军,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091.92元,自费4113.2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440元。

蔡兆生,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741.08元,自费2240.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784元。

朱学和,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204.12元,自费1799.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540元。

孙云建,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1912月、2020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6471.98元,自费22268.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8907元。

林红兵,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575.01元,自费5114.6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046元。

赵殿邦,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728.39元,自费1000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4003元。

岳荫林,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805.39元,自费3614.4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265元。

郑平,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03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021.97元,自费3876.5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357元。

张国银,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106.71元,自费3385.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185元。

乔士武,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562.4元,自费2877.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007元。

朱海平,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523.57元,自费11909.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4764元。

陆广国,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942元,自费1674.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502元。

杨宝松,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73.1元,自费1261.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378元。

陈玉清,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940.22元,自费228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801元。

何鹏程,男,43岁,本人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47.21元,自费1262.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379元。

汪德海,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859.56元,自费6493.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598元。

温洪喜,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882.5元,自费3671.2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285元。

陈义,男,23岁,本人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467.13元,自费402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408元。

王青海,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5861.67元,自费12722.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5089元。

韩立军,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7854.35元,全自费发票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7571元。

徐树红,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4111.23元,自费39396.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0%补助,计19698元。

周青新,男,50岁,本人于2020411日因病死亡,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

汪祝业,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585.1元,自费3038.3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063元。

周明,男,28岁,本人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664.19元,自费3826.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339元。

朱跃成,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552.61元,自费618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474元。

陈海亮,男,43岁,本人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6047.63元,自费18360.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7344元。

周俊,男,63岁,本人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9198.28元,自费14444.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5778元。

陈兆阳,男,62岁,本人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460.86元,自费932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730元。

米兆银,男,47岁,本人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190.55元,自费3708.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298元。

张文金,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5037.89元,自费1953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7814元。

王少伦,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20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59.7元,自费1272.2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382元。

王学功,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993.25元,自费1194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4779元。

吴龙成,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5735.1元,自费32469.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0%补助,计16235元。

宋建光,男,54 岁,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13.76元,自费122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368元。

李立国,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5627.83元,自费2049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50%补助,计10249元。

陈晋,女,46岁,本人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177.57元,自费7338.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936元。

黄桂军,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502.7元,自费2026.6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709元。

宋建顺,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315.45元,自费6358.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544元。

张赵东,男,43岁,本人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6103.58元,自费11806.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4723元。

许志余,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713.68元,自费7747.0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099元。

陈红,女,52岁,本人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526.13元,自费156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469元。

 

 

孙瑞雪,男,53岁,妻子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691.82元,自费449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75元。

刘春太,男,59岁,妻子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5202.97元,自费11794.3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769元。

王春伟,男,63岁,妻子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1282.34元,自费1402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104元。

唐士卫,男,54岁,妻子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348.6元,自费206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10元。

陈守梅,女,48岁,女儿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532.08元,自费3694.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54元。

徐伟军,男,55岁,妻子因病于20205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0631元,自费19304.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896元。

刘桂礼,男,50岁,妻子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343.49元,自费9604.2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440元。

张如兵,男,33岁,女儿因病于20201月、3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4604.35元,自费7578.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37元。

孙乃军,男,51岁,妻子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813.9元,自费636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55元。

徐玉标,男,43岁,妻子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153.57元,自费1625.2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44元。

宋佳军,男,32岁,妻子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278.87元,自费443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66元。

张建军,男,56岁,妻子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767.04元,自费1072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609元。

孙中华,男,53岁,妻子因病于2020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8491.21元,自费1343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015元。

杜仁兵,男,45岁,妻子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227.23元,自费552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29元。

谭大军,男,53岁,妻子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650.2元,自费8447.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267元。

周明,男,28岁,妻子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063.41元,自费3464.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20元。

吴艳,男,43岁,儿子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964.56元,自费2848.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27元。

杜云豹,男,53岁,妻子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1684.69元,自费4884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327元。

徐玉标,男,43岁,儿子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250.39元,自费2236.4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35元。

张文金,男,51岁,妻子因病于2020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5792.5元,自费24175.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626元。

薛高杰,男,28岁,儿子因病于2020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703.45元,自费238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58元。

丁安东,男,50岁,儿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646.55元,自费3312.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97元。

赵步松,男,56岁,妻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239.98元,自费2930.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40元。

李三进,男,50岁,妻子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444.65元,自费5372.2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06元。

黄成好,男,60岁,妻子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355.56元,自费5332.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00元。

曾凡荣,男,55岁,妻子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834.36元,自费8104.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216元。

 

 

谷爱春,男,47岁,母亲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563.82元,自费662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62元。

李银安,男,55岁,母亲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4332.87元,自费16272.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627元。

马雅朋,男,24岁,母亲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659.01元,自费4736.6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74元。

龚少年,男,63岁,母亲因病于20201月至5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6127元,自费9285.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929元。

马成年,男,48岁,父亲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7414.72元,自费2120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121元。

徐斌,男,51岁,父母因病于20202月至4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6755元,自费4053.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05元。

周洪祥,男,52岁,母亲因病于201911月、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074.04元,自费541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542元。

王开顺,男,59岁,母亲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6653.4元,自费7727.5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773元。

周学春,男,60岁,父亲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347.09元,自费7596.1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760元。

王俊,男,39岁,母亲因病于20201月至20203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0371.33元,自费23551.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355元。

王少伦,男,59岁,父亲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0358.15元,自费1742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742元。

郑玉娟,女,47岁,父亲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180.76元,自费1842.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84元。

郑玉娟,女,47岁,父亲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0657.35元,自费11487.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149元。

丁子伟,男,38岁,父亲因病于20206月、7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3086元,自费4146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147元。

汪祝业,男,57岁,母亲因病于201912月至20204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9727.55元,自费4464.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46元。

程伟,男,50岁,父母因病于20203月至5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3274.9元,自费7549.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755元。

戈玉才,男,50岁,母亲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3786.63元,自费1991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992元。

连会荣,男,55岁,母亲因病于20205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4854.14元,自费15011.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501元。

沈志明,男,53岁,母亲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460.29元,自费9896.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990元。

李伟,男,46岁,父母因病于20201月起多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18918.7元,自费7678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7679元。

徐切,男,47岁,母亲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619.51元,自费879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880元。

许晓彬,男,49岁,母亲因病于2020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1360.07元,自费27555.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756元。

连会荣,男,56岁,母亲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760.64元,自费3808.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81元。

岳荫林,男,53岁,父亲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130.8元,自费1502.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50元。

左桂彪,男,50岁,母亲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1480.53元,自费11255.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126元。

王宝华,男,57岁,母亲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936.92元,自费3289.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29元。

马福祥,男,46岁,母亲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981.4元,自费2986.1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99元。

邵寿明,男,52岁,母亲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406.73元,自费10797.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080元。

陈永峰,男,42岁,母亲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884.29元,自费2755.0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76元。

谭洪发,男,54岁,母亲因病于2020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312.79元,自费2925.2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93元。

周来宝,男,55岁,父亲因病于201912月至20201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95326元,自费12950.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295元。

汪德海,男,52岁,母亲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1526.95元,自费5410.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541元。

陈军,男,50岁,母亲因病于2020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169.55元,自费10533.8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053元。

 

 

三、驻外分公司(3人)

江锦山,男,47岁,本人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618.9元,自费9618.9元,全自费发票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848元。

 

赵小亮,男,31岁,儿子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983.3元,自费4451.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68元。

 

张玉勤,男,48岁,母亲因病于2020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5584.52元,自费24730.4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473元。

 

 

四、涟水分公司(11人)

刁成华,男,60岁,本人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8752.74元,自费31803.4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分别50%30%补助,计15646.6元。

孟凡桂,男,60岁,本人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215.86元,自费5762.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305元。

江继生,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20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975.01元,自费2823.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988元。

张汉勤,男,64岁,本人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237.29元,自费1509.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453元。

范月霞,女,53岁,本人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621.23元,自费4492.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572元。

王庆华,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20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8221.84元,自费211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8460元。

时荣芳,女,57岁,本人因病于20195月至9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6605.32元,自费23459.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9384元。

 

 

徐凤昌,男,58岁,妻子因病于20206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52297.42元,自费18197.6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730元。

王军祥,男,55岁,女儿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139.75元,自费2432.2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65元。

 

 

王洪,男,49岁,父亲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8639.02元,自费20348.5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035元。

孔庆龙,男,34岁,父亲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914.91元,自费18624.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862元。

 

五、物管分公司(3人)

马雪飞,女,50岁,本人因病于20204月至5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2258.42元,自费1628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6512元。

胡甜甜,女,35岁,本人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052.06元,自费5110.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044元。

 

王翠平,女,53岁,女儿因病于20199月、10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1740.19元,自费3790.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69元。

 

 

六、驾校(3人)

顾晓艳,女,40岁,本人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4917.56元,自费15192.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6077元。

邵勇,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410.35元,自费2434.2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852元。

 

汪波,男,43岁,母亲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2266.06元,自费21072.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107元。

 

 

七、剑兰宾馆(1人)

赵莉,女,45岁,父亲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8576.77元,自费14388.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439元。

 

 

八、天伦汽修(2人)

李明,男,43岁,本人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437.75元,自费396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389元。

 

李明,男,43岁,儿子因病于2020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008.36元,自费577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66元。

 

九、检测站(2人)

蒯震育,男,43岁,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197.64元,自费5871.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348元。

顾小娟,女,47岁,本人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274.26元,自费620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484元。

 

 

十、科技公司(2人)

汤建国,男,52岁,父母因病于20205月、6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5808.31元,自费6195.3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20元。

 

 

张树祥,男,51岁,母亲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387.33元,自费6076.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08元。

 

十一、技防部(1人)

于松舟,女,31岁,丈夫因病于20203月至6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9333.3元,自费59087.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863元。

 

十二、供应链物流仓储(1人)

黄艳,女,33岁,父亲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9834.84元,自费12412.7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241元。

 

十三、财务、行政、人力资源管理中心(9人)

孙悦舒,女,34岁,本人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276元,自费3309.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158元。

孙惠娟,女,43岁,本人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425.94元,自费4787.0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675元。

 

孙丹丹,女,33岁,女儿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688元,自费4138.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21元。

孙月芹,女,42岁,儿子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404.16元,自费1614.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42元。

 

余涛,女,24岁,父亲因病于20203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6680.43元,自费5801.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580元。

周倩,女,25岁,父亲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0180元,自费2531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531元。

李钧,男,39岁,母亲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125.87元,自费9655.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966元。

王海迪,女,25岁,父亲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932.61元,自费1060.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06元。

赵爱忠,男,49岁,母亲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2507.23元,自费27838.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784元。

 

 

互助基金会
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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