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概况 公司新闻 法律法规 保安论坛 通知公告 资质荣誉 资料下载
  2024年12月21日 星期六
 
  关于我们
   互助基金
   博文精选
   保安论坛
   法律法规
   资料下载
   值班表
   招贤纳士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庆祝建党100周年 学党史主题教育活动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动态版面 >> 互助基金  

互助基金2018年第二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时间:2019-02-01  信息来源:淮安保安网  点击:17368次  【字体:
 

2019年1月24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

参会人员:娄伯翱、王克、徐文刚、侯秀滨、陈忠军、陆彬、陈峻峰、陈正国、杜仁兵、李基生、付飞、王飞、黄华、杨雪芹、王雪梅、孙惠娟、陈晓娜

 

互助基金2018年第二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共144人)

 

 

    一、押运管理中心(40人)

刘兆志,男,39岁,本人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893.26元,自费2189.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766元。

伍广兵,男,43岁,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452.93元,自费1553.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466元。

伍广兵,男,44岁,本人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440.3元,自费1959.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588元。

董业天,男,31岁,本人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024.73元,自费3228.3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130元。

金培德,男,29岁,本人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149.79元,自费3366.1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178元。

傅平,女,51岁,本人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1505.28元,自费11517.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4607元。

周晓军,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780.86元,自费6882.0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753元。

于增宜,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820.71元,自费3286.3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150元。

佴宏国,男,44岁,本人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257.63元,自费1474.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442元。

薛伟国,男,47岁,本人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529.2元,自费1635.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491元。

薛伟国,男,47岁,妻子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786.43元,自费3900.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85元。

陈峻涛,男,41岁,妻子因病多次住院治疗,女儿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两人共自费7992.6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99元。

徐素霞,女,47岁,丈夫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185.81元,自费2406.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61元。

张青,男,30岁,儿子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040.52元,自费1939.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91元。

周风波,男,56岁,妻子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657.65元,自费5077.0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62元。

段学波,男,42岁,妻子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768.26元,自费7262.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089元。

刘飞,男,38岁,妻子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976.9元,自费2228.5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34元。

武少清,男,42岁,女儿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682.15元,自费4724.4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09元。

杨天林,男,39岁,妻子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562.95元,自费645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68元。

周卫华,女,43岁,母亲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505.14元,自费669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69元。

徐忠全,男,40岁,父亲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104.62元,自费4289.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29元。

安业静,男,38岁,父亲因病于2018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7430.54元,自费19892.1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989元。

陈飞,男,41岁,母亲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368.84元,自费61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15元。

朱天德,男,38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至2018年多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5140元,自费1292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292元。

吴宝林,男,42岁,母亲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985.74元,自费1607.3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61元。

陶辉辉,男,27岁,母亲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719.51元,自费3650.8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65元。

郑峰,男,37岁,母亲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206.77元,自费3804.2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80元。

杜力,男,54岁,母亲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6804.31元,自费9826.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983元。

王梅,女,45岁,母亲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848.35元,自费6247.6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25元。

吴昊,男,33岁,父亲因病于20188月至9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7781.11元,自费16486.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649元。

吴俊海,男,40岁,母亲因病于年20186住院治疗,共花费7808.38元,全自费,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781元。

王国涛,男,38岁,父亲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410.18元,自费212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12元。

刘宾贤,男,49岁,母亲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303.04元,自费446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46元。

汪永泉,男,42岁,母亲因病于20186月至7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9407.57元,自费276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768元。

熊越清,男,52岁,母亲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8633.83元,自费22127.6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213元。

张树光,男,40岁,父亲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502.84元,自费2222.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22元。

丁辉,男,42岁,父亲因病于20185月住院治疗,母亲因病于20182月住院治疗,父母共花费34544.18元,自费14390.1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439元。

王小东,男,44岁,父亲因病于20189月至125次住院治疗,共花费93206元,自费190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908元。

苗钢,男,34岁,母亲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父亲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疗,父母共花费8725.42元,自费4922.4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92元。

汪洪渭,男,48岁,母亲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7865.78元,自费52580.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5258元。       二、人防管理中心(66人)

朱学和,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863.73元,自费242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849元。

汪德海,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8218.78元,自费577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312元。

周红江,女,38岁,本人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255.89元,自费1797.8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539元。

陈军,男,45岁,本人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698.55元,自费6822.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729元。

彭永生,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187月、8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7372.06元,自费503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014元。

杨丛好,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18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320.36元,自费30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077元。

孙根兵,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560.55元,自费2037.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713元。

杨明华,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4127元,自费723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894元。

刘业成,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6977.67元,自费6682.8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673元。

毛军,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183月至8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69322.8元,自费42625.09元部分,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7050元。自费25342.17元部分,根据互助基金2017811日增加条款:一次性自付医疗费20000元以上的给予50%补助,计12671元。两部分合计29721元。

陈登兵,男,45岁,本人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669.39元,自费4782.8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674元。

李学迁,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568.27元,自费5037.6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015元。

陈玉清,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900.1元,自费2222.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778元。

杨宝松,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165.45元,自费2941.6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030元。

丁伟,男,38岁,本人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543.46元,自费578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313元。

朱敬照,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18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911.18元,自费5251.1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100元。

张海林,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803.05元,全自费,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541元。

李晋,男,44岁,本人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468.76元,自费385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349元。

田玉春,男,49岁,本人于201810月因病去世,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

丁来和,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185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546.47元,自费212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744元。

黄连春,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586.91元,自费1058.4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318元。

王正风,男,56岁,本人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578.91元,自费3293.2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153元。

周健,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003.14元,自费4241.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484元。

左桂彪,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563.38元,自费215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755元。

程岩东,男,45岁,本人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989.26元,自费4542.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590元。

李浩铭,女,30岁,女儿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990.9元,全自费,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099元。

茆海勇,男,39岁,儿子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0744.14元,自费196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951元。

张如兵,男,31岁,女儿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014.99元,自费4270.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41元。

杨兆军,男,46岁,儿子因病于2018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1892.71元,自费1957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936元。

冯相伟,男,36岁,儿子因病于20183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887.25元,自费4538.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81元。

杜云豹,男,51岁,妻子因病于20189月至12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94395.48元,自费4623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935元。

付林,男,52岁,妻子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3825.36元,自费68455.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0268元。

何中伟,男,49岁,妻子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952.93元,自费6122.1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18元。

张金保,男,55岁,妻子因病于20185月至106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1933.98元,自费10745.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612元。

丁子伟,男,36岁,妻子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6091.74元,自费17349.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602元。

王纯兆,男,53岁,妻子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8694.47元,自费1108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663元。

刘海峰,男,43岁,妻子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158.21元,自费2719.3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08元。

王芝虎,男,24岁,妻子因病于201711月、12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2635.5元,自费7819.5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73元。

陈大国,男,51岁,妻子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803.22元,自费5294.3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94元。

邵永凯,男,50岁,妻子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4850.83元,自费7204.9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081元。

陶卫开,男,55岁,妻子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582.36元,自费649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974元。

吴家继,男,42岁,妻子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366.29元,自费11208.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681元。

吴家继,男,42岁,母亲因病于2018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6341.78元,自费13863.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386元。

张如军,男,48岁,母亲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1033.49元,自费14798.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480元。

吴三成,男,57岁,父亲因病于2018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8646.61元,自费7541.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754元。

杨卫东,男,52岁,父亲因病于20184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4820.69元,自费30770.4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077元。

陈海军,男,42岁,父亲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7021.61元,自费3895.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90元。

王宝华,男,54岁,母亲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9341.35元,自费2207.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21元。

谷爱春,男,45岁,母亲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3724元,自费1447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447元。

颜永庆,男,50岁,父亲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母亲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5666.12元,自费6123.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12元。

杨玺,男,38岁,母亲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186.19元,自费4444.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44元。

张汉民,男,56岁,父亲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174.76元,自费2688.2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69元。

周坤勇,男,56岁,母亲因病于201712月、20181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0143.41元,自费6465.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47元。

王开全,男,41岁,母亲因病于20187月、8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5200.63元,自费6218.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22元。

魏从杨,男,49岁,父亲因病于2018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666.38元,自费2355.6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36元。

杨凤成,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0709.47元,自费17111.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711元。

周明,男,27岁,父亲因病于201811月至12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9031.56元,自费9460.5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946元。

周明,男,27岁,母亲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6283.72元,自费2835.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84元。

连志运,男,37岁,父亲因病于20187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5213.9元,自费974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974元。

相兆林,男,54岁,母亲因病于20186月至7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8254.48元,自费7571.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757元。

范满云,女,38岁,父亲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9744.91元,自费2543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544元。

张海超,男,48岁,母亲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5275.37元,自费1509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509元。

王建华,男,54岁,母亲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95885元,自费7328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7329元。

雍友君,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020.04元,自费1520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521元。

刘顺华,男,53岁,父亲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1238.9元,自费4998.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500元。

陆大云,男,51岁,父亲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4698.96元,自费28672.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867元。

    三、物管分公司(3人)

冯云,女,46岁,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6173.92元,自费5210.0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084元。

刘从义,男,61岁,本人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5735.46元,自费43000.6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2017811日新增条款,会员一次性自付医疗费2万元以上给予50%补助),给予自费部分50%补助,计21500元。

葛长军,男,47岁,儿子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214.45元,自费191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88元。

    四、驻外分公司(5人)

童忠华,女,47岁,本人因病于20186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9682.93元,自费12904.5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5162元。

仲从学,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188.57元,全自费,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116元。

张成国,男,39岁,本人因病于20187月起多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74501.96元,自费41628.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6652元。

林均民,男,58岁,妻子因病于201811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4671.67元,自费32994.5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949元。

齐加春,男,48岁,妻子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116.54元,自费4100.7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15元。

五、涟水分公司(5人)

周汉军,男,67岁,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3485.38元,自费15795.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6318元。

朱夕云,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1810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2222.05元,自费8886.2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555元。

陈桂标,男,62岁,本人因病于20185月起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1246.91元,自费27728.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11091元。

唐桂明,男,63岁,本人因交通事故于201812月死亡,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

陈永兵,男,60岁,妻子因病于201712月起多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7533.39元,自费38811.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822元。

六、驾校(2人)

刘正焰,男,49岁,母亲因病于20185月至127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28060.3元,自费62517.1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252元。

刘健,男,56岁,母亲因病于20188月、10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1486.85元,自费5232.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523元。

    七、新市局食堂、剑兰宾馆(5人)

吴俊宝,男,38岁,妻子因病于20186月至10月多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5307.98元,自费5847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8771元。

庄凤香,女,52岁,父亲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758.41元,自费8302.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830元。

蒋书兰,女,50岁,母亲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5033.07元,自费9743.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974元。

孙萍,女,41岁,父亲因病于201712月至2018127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51502.54元,自费21771.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177元。

秦加翠,女,50岁,母亲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983.72元,自费235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36元。

八、北京汽车、天伦汽修(2人)

王洪奎,男,44岁,母亲因病于20183月至106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22366.58元,自费37542.1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754元。

徐静,女,49岁,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5591.09元,自费2255.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790元。

九、消防(1人)

何金成,男,52岁,母亲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7055.13元,自费1561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562元。

十、检测线(1人)

王丽华,女,42岁,女儿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6231.02元,自费20962.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144元。

 十一、技防部(1人)

叶圣琦,男,45岁,父亲因病于201810月至11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5842.33元,自费9003.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900元。

十二、器材经营部(1人)

张辉,男,38岁,父亲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9923元,自费18337元;母亲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36952.49元,自费8797.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714元。

十三、财务、行政管理中心(12人)

刘奕含,女,28岁,本人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5673.52元,自费5279.0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112元。

张霄,男,37岁,本人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2492.56元,自费4329.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515元。

帆,女,41岁,丈夫因病于20184月住院治疗,女儿因“间歇性外斜视”于20188月住院治疗,父女共花费29868.81元,自费16090.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414元。

陈友娟,女,30岁,母亲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6377.4元,全自费,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638元。

孙月芹,女,40岁,父亲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母亲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父母共花费19053.14元,自费9358.4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936元。

刘娟,女,36岁,母亲因病于20188月至11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3912.03元,自费1270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271元。

王旋,女,26岁,母亲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771.59元,自费2903.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90元。

周倩,女,24岁,父亲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71015.61元,自费23681.9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368元。

余涛,女,22岁,母亲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2464.03元,自费10722.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072元。

王雪梅,女,39岁,父亲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8156.48元,自费5564.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556元。

王霞,女,47岁,父亲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203.52元,自费4956.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96元。

孙惠娟,女,41岁,父亲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017.25元,自费1924.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92元。

  

互助基金会
二O一九年一月


 
 
 
 
页面版权所有 (C) 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抄袭本站内容,违者必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苏ICP备2023004301号 技术支持:锐奇科技
地址:中国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翔宇大道28号  邮编:223005 电话:0517-83127700 83127755 传真:0517-83127711 E-mail:0517baoan@163.com
 
淮安保安
Keywords: 淮安保安 淮安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