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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基金2017年第二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时间:2018-02-02  信息来源:淮安保安网  点击:17631次  【字体:
 
 2018年1月29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
参会人员:娄伯翱、王克、徐文刚、侯秀滨、陈忠军、陈正国、管福建、王飞、陆彬、卢鲁、李基生、付飞、王洪奎、魏良青、杨雪芹、王雪梅、孙惠娟

 互助基金2017年第二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共121人次)
 
 
一、押运管理中心(28人次)
    武涛,男,30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1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0062.62元,自费2759.2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966元。
    王明奎,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2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549.48元,自费1821.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546元。
    佴宏国,男,43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3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4555.92元,自费10489.4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4196元。徐聪,男,24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8371.38元,自费2664.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932元。
    潘敏,男,41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9028.49元,自费2743.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960元。卢顶跃,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1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54219.26元,自费14932.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5973元。
    周军,男,36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月2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58641.3元,自费14604.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5842元。
    田万昌,男,37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1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5673.21元,自费3863.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352元。
    陈光富,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1月16日住院治疗,共花费9473.21元,自费2544.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891元。
    陆冉,男,27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2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905.86元,自费2428.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850元。
    陆冉,男,27岁,儿子因病于2017年6月1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2512.76元,自费21257.5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189元。
    郑海,男,29岁,儿子因病 于2016年12月1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8392.58元,全自费(发票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759元。
    徐素霞,女,46岁,丈夫因病于2017年7月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680.54元,自费1831.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75元。
    高其荣,男,63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10月1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6522.14元,自费3253.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88元。
    陈峻涛,男,40岁,妻子因“右乳癌”于2017年5月起8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53698.98元,自费85674.1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2851元。
    周燕,女,40岁,儿子因病于2017年7月2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2689.93元,自费5211.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82元。
    孙耿洲,男,43岁,女儿因病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1609.89元,全自费(发票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241元。
    颜廷露,男,37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9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1425.38元,自费22723.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272元。
    蒋伟明,男,父亲因因病于2017年4月、11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0106.21元,自费4301.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30元。
    胡玉兵,男,母亲因病于2017年4月至9月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5470.25元,自费733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734元。
    王国涛,男,父亲因病于2017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855.62元,自费3014.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01元。
    张晶,男,39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10月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9518.92元,自费475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75元。
    熊越清,男,51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2月1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22812.23元,自费4939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939元。
    潘锦国,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4月18日住院治疗,母亲因“后循环缺血、高血压病3级等” 于2017年5月、7月2次住院治疗,父母共花费33705元,自费78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784元。
    戴赟,男,29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7月1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6848.76元,自费1247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247元。
    卢正全,男,45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2月2次住院治疗;母亲因“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 于2017年4月、5月2次住院治疗,父母共花费38423.49元,自费8223.0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822元。
    马如松,男,42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6月至11月3次住院治疗,父亲因“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等” 于2017年12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1784.74元,自费21308.9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131元。
    胡伟民,男,53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5月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38709.83元,自费6841.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84元。
 
二、人防管理中心(58人次)
    张德军,男,43岁,女儿中考被江苏省淮阴中学录取,根据《关于淮安保安优秀学子教育奖励基金的条件及标准》第二条,考取淮阴中学高中部的学生一次性给予奖励6000元。
    谢飞,男,27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2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5096.85元,自费1791.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537元。
    张海林,男,50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749.6元,自费1546.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464元。
     姜汉晨,男,25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2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92412.47元,自费17367.2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6947元。
    范素俊,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7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3982.37元,自费358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254元。
    王锦春,男,49岁,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2日、10月10日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5247.99元,自费8945.3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578元。
    朱建淮,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8月1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3501.36元,自费7874.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150元。
    马金尧,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1月6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453.28元,全自费(发票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581元。
    张军,男,40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1月1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21836.79元,自费85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434元。
    姜成峰,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2036.31元,自费9105.0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642元。
    赵正权,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8月2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5702.59元,自费2727.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955元。
    周绍艮,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1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8482.16元,自费1612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6451元。
    李登领,男,52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7月2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8675元,自费5325.3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130元。
    葛长明,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1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3025.68元,自费134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404元。
    邱贵德,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6月2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5517.11元,自费2176.6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762元。
    谢建刚,男,35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4008.09元,全自费(发票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5603元。
    于艳,女,39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1月1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22082.39元,自费913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652元。
    杨荣林,男,55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1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5018.7元,自费4145.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451元。
    徐猛,男,37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25日住院治疗,共花费5763.5元,自费1227.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368元。
    丁海林,男,42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8月2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0624.39元,自费458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88元。
    张金保,男,55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10月2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5008.03元,自费8311.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246元。
    庄正明,男,48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7月至12月9次住院治疗,共花费86337.55元,自费33415.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012元。
    范延平,男,49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7月2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2327.77元,自费2425.0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64元。
    付建强,男,41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6月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1067.06元,自费4220.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33元。
    孙瑞雪,男,50岁,妻子因病 于2017年6月2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6307.53元,自费5086.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763元。
    高金军,男,51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5月2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338.43元,自费1577.6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37元。
    吴家继,男,41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8月1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0660.4元,自费7444.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17元。
    丁峰,男,33岁,儿子因病于2017年5月3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529.1元,自费3701.5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55元。
    徐玉标,男,40岁,女儿因病于2017年7月2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3951.18元,自费2662.1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99元。
    吴以鹏,男,51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9月1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24647.9元,自费16726.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509元。
    王瑞艮,男,50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7月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26818.43元,自费21540.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231元。
    陈海军,男,42岁,儿子因病于2017年5月8日住院治疗,共花费9333.22元,自费4363.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655元。
    石马之,男,51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11月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409.5元,自费1914.3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87元。
    王兴贵,男,54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10月2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8693.77元,自费3818.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573元。
    詹怀兵,男,47岁,儿子因病于2017年11月22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087.91元,自费3212.1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482元。
    詹怀兵,男,47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9月2日住院治疗,共花费5724.48元,自费2125.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13元。
    金春红,女,38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12月2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812.02元,自费2206.2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21元。
    丁海珍,女,46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9568.11元,自费3290.7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29元。
    魏牛成,男,56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10月1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8012.5元,自费758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758元。
    熊正飞,男,57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5月至11月住院治疗,共花费44038.63元,自费18791.9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879元。
    熊林芝,男,47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11月1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1617.77元,自费4064.9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06元。
    张太平,男,37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10月、11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130.66元,自费3768.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77元。
    王海涛,男,45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9月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3579.99元,自费1503.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50元。
    张海超,男,48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8月26日住院治疗,共花费33829.78元,自费11927.4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193元。
    费文松,男,50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4月2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714.91元,自费2442.0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44元。
    徐业密,男,46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8月22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4143.33元,自费4936.0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494元。
    陈玉祥,男,42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6月、8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21734.25元,自费8866.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887元。
    杨文强,男,45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10月至12月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9447.62元,自费6624.9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62元。
    龙锦宝,男,45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6月16日住院治疗,共花费54268.3元,自费3476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477元。
    杨绍广,男,52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8月25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0915.3元,自费6092.7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09元。
    焦丽丽,女,29岁,母亲因病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7次住院治疗,共花费51495.82元,自费3831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831元。
    陈钢,男,44岁,母亲因病于2016年1月至10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39238.49元,自费25539.8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554元。
    朱聪,男,24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10月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2295.4元,自费7637.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764元。
    周明,男,26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9月2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384.43元,自费3265.5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327元。
    石鹏,男,42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3月12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7703.09元,自费5233.1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523元。
    张凯,男,27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6月2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1441.51元,自费6460.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46元。
    周坤勇,男,51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4月6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1806.32元,自费6585.6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59元。
    姜海文,男,50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4月至10月6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20579元,自费18446.92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845元。
 
三、物管分公司(6人)
    卢伟,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8月1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21211.51元,自费10884.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4354元。
    李翠华,女,57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2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758.58元,自费1782.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0%补助,计535元。
    张玉美,女,50岁,女儿因病于2017年5月2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4128.26元,自费2109.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16元。
    张玉美,女,50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6月1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8084.33元,自费517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518元。
    李基生,男,53岁,妻子因病于2017年12月2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3414.62元,自费1481.5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222元。
    殷士银,男,41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7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7404.02元,自费12232.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223元。
 
四、驻外分公司(3人)
    唐朝顺,男,48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3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32194.53元,自费8247.8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3299元。
    林均民,男,57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26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7690.17元,自费10854.1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4342元。
    邵国勤,男,53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5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265.92元,全自费(发票原件),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506元。
 
五、涟水分公司(5人)
    龙章,男,64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25日住院治疗,共花费8635元,自费5117.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2047元。
    胡卫平,男,59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935.91元,自费4107.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438元。
    贾玉生,男,58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26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567.56元,自费3086.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080元。
    夏春俊,男,45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8月5日住院治疗,共花费21106.21元,自费13865.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5546元。
    索淮河,男,66岁,本人因交通事故于2017年8月22日死亡,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
 
六、检测线(2人)
    范宣,男,54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1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1108.48元,自费14898.0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5959元。
    施军,男,50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6月至9月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79711.99元,自费15515.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552元。
 
七、北京汽车(4人)
    王洪奎,男,42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7月2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2089.22元,自费3881.0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358元。
    王洪奎,男,42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2月至10月5次住院治疗,共花费49702.72元,自费19375.8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938元。
    季庆春,男,25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9月8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2921.84元,自费14516.4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452元。
    干建浪,男,50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12月29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149.49元,自费2676.0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68元。
 
八、二手车(1人)
    毕艳,女,41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7月1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64110.06元,自费23289.0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329元。

九、及时雨典当行(1人)
    魏良青,女,34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8月24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1664.58元,自费25435.7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544元。
 
十、天伦汽修(1人)
    朱兆军,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8月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9295.48元,自费10431.5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40%补助,计4173元。
 
十一、新市局食堂、剑兰宾馆(6人)
    李海平,男,46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27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6151.89元,自费490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715元。
    高海芹,女,32岁,丈夫因病于2017年5月12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8192.24元,自费13036.9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956元。
    吴艳红,女,33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7月3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8111.87元,自费5536.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554元。
    林兵,男,36岁,父亲因病于2017年9月至12月4次住院治疗,共花费36110元,自费6899.6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90元。
    叶桂红,女,36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12月2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587.26元,自费2007.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201元。
    蒋书兰,女,48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2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8530.1元,自费2790.5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977元。
 
十二、市局借用人员(3人)
    张艳(大数据管理支队),女,35岁,丈夫因病于2017年10月1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7653.78元,自费2326.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349元。
    刘蓓蓓(访评中心),女,28岁,女儿因病于2017年10月1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8661.76元,自费7492.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5%补助,计1124元。
    于松舟(访评中心),女,28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4月10日住院治疗,共花费31396.08元,自费15582.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558元。
 
十三、财管、行政管理中心(3人)
    杨雪琴,女,47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费10813元,自费6388.1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639元。
    韩强宁,男,51岁,本人因病于2017年12月6日住院治疗,共花费12048.97元,自费3378.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35%补助,计1183元。
    严永林,男,46岁,母亲因病于2017年10月住院治疗,共花费2015.65元,自费1729.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自费部分10%补助,计173元。
 
 
互助基金会
二O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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