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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保安互助基金会二〇一四年第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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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15 信息来源:淮安保安网 点击:14771次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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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安管理部:(10人)
潘同法,男,于2014年2月因病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2706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潘同法人民币8118元补助。
吴天明,男,于2014年2月因病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92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吴天明人民币2773元补助。
崔荣,男,妻因病于2013年12月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14817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崔荣人民币740元补助。
吴以鹏,男,母因病于2014年1月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680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吴以鹏人民币340元补助。
谭洪发,男,母因病于2014年2月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28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谭洪发人民币300元补助。
文军,男,因病于2014年3月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248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文军人民币620元补助。
陈诚,男,母因病于2013年12月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912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陈诚人民币456元补助。
周永伟,男,父因病于2013年11月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1006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周永伟人民币505元补助。
杜东海,男,因病于2013年10月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15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杜东海人民币304元补助。
王正龙,男,2014年4月1日因病去逝,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给予王正龙家庭20000元补助。
二、押运中心(4人)
仇晓军,男,因病于2014年2月24日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370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仇晓军人民币917元补助。
黄海燕,男,母因病于2013年12月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798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黄海燕人民币400元补助。
黄海燕,男,儿子因病于2014年1月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683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黄海燕人民币342元补助。
付平,女,母因病于2014年1月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772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付平人民币386元补助。
三、剑兰宾馆(2人)
赵丽,女,父因病于2014年2月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6400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赵丽人民币3200元的补助。
庄勇珍,女,因病于2014年1月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495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庄勇珍人民币1485元补助。
四、涟水分公司(1人)
嵇友亚,男,因病于2014年2月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1842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给予嵇友亚人民币5527元补助。
五、驻外分公司(1人)
项国顺,男,因病于2014年1月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397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项国顺人民币1000元补助。
特此公示
基金会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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