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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三批互助基金补助会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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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7-09 信息来源:淮安保安网 点击:4865次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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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押运中心(6人):
李金友,男、妻子长期患病,多次住院治疗吃药。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李建友人民币3000元的补助。
胡长春,男、因病于2013年4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胡长春人民币1090元的补助。
张海丑,男,父亲因病于2013年3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张海丑人民币245元的补助。
徐登荣,男、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徐登荣人民币315元的补助。
李方海,男、因病于2013年5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李方海人民币344元的补助。
刘大勇,男、母亲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刘大勇人民币205元的补助。
二、保安管理中心(16人):
郑国宝,男、因病于2012年8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郑国宝人民币945元的补助。
费文松,男、因病于2013年2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费文松人民币750元的补助。
裘明星,男、于2013年5月6日因病逝,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给予裘明星家庭20000元的补助。
刘大勇,男、母亲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刘大勇人民币1230元的补助。
李 成,男、因病于2013年2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李成人民币900元的补助。
高卫军,男、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高卫军人民币762元的补助。
张文金,男、因病于2013年6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张文金人民币532元的补助。
陈守梅,女、因病于2013年6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陈守梅人民币703元的补助。
刘 群,男、母亲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刘群人民币610元的补助。
陈学艳, 男、母亲因病于2013年2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陈学艳人民币1070元的补助。
许洪飞,男、妻子因病于2013年4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许洪飞人民币1190元的补助。
温福金,男、因病于2013年4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温福金人民币518元的补助。
王树先,男、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王树先人民币2800元的补助。
颜炳成,男、孩子因病于2013年4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颜炳成人民币450元的补助。
闵凡林,男、妻子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闵凡林人民币215元的补助。
武传艺,男、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武传艺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三、涟水分公司(2人):
郭 华,男、父母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郭华人民币3500元的补助。
王庆余,男、因病于2013年2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王庆余人民币8400元的补助。
四、驻外分公司(1人):
胡义鹏,男、因病于2013年6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胡义鹏人民币276元的补助。
五、物管公司(1人):
刘军平,男、因病于2013年5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刘军平人民币880元的补助。
六、行政中心(2人):
张 林,男,母亲因病住院,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张林人民币2000元的补助。
顾 虹,女、父因病于2013年5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顾虹人民币204元的补助。
特此公示
互助基金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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