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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队伍奖惩规定

 
时间:2013-04-21  信息来源:淮安保安网  点击:8347次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淮安市国联集团保安服务总公司奖惩规定》有关条款,为完善奖惩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全体守护押运人员的大局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推进守护押运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所有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执行“四种形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牢记“专注于客户安全、专心于价值提升”的公司使命,维护公司和中心利益,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综合技能,握指成拳,通力协作,坚决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既定目标。

第三条  在实行细则过程中,必须把思想教育同经济奖惩结合起来。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处罚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押运管理中心全体人员。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奖励种类和奖金额度。

1.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保安员,按照同等奖励金额1-2倍进行奖励;

2.被国家级、省级、市级授予荣誉称号或通令嘉奖者,按照同等奖励金额1-2倍进行奖励;

3.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竞赛获得前3名者,按照同等奖励金额1-2倍进行奖励;

4.宣传与保安工作有关的文章被市级报刊(网站)刊登者,奖励稿费的3-5倍/篇,上述文章被省级报刊(网站)刊登者,奖励300-500元/篇,上述文章被国家级报刊(网站)刊登者,奖励500-800元/篇;

5.被其他单位赠送锦旗和通报表扬(奖励金额400元/次)、嘉奖(奖励金额600元/次)、记功(三等功1000元、二等功5000元、一等功8000元);

6.被总公司通报表扬(奖励金额100元/次)、嘉奖(奖励金额400元/次);被总公司评为嘉奖(奖励金额600元)、优秀保安员(奖励金额800元)、先进个人(奖励金额1000元)、红旗车(奖励金额1000元)、优秀管理者(奖励金额2000元)、先进集体(奖励金额4000元)。

第六条  对有下列事迹和表现突出的队员视情形给予相应奖励,奖金额度由总公司集体研究后决定。

1.参加大型活动和社会维稳时,遇有群体冲击、踩踏或火灾等意外事件发生,能够挺身而出、奋不顾身,避免或减少群体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公司或客户单位免受或减少经济损失者,视情况给予1000元-10000元奖励,并给予晋档、晋级、记功;

2.在执行任务中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现场抓获或提供有价值线索的,或在执勤过程中勇斗歹徒者,视情况给予1000元-5000元奖励,并给予晋档、晋级、记功;

3.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被新闻媒体报道表扬,经查实者,视情况给予奖励或记功;

4.参加公司或上级部门组织各种活动并取得名次,为公司争得荣誉者,视情况给予奖励或记功;

5.制止或及时避免他人违纪行为的发生,避免损失的,给予200-2000元奖励。

6.向总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者,奖励100-500元;向总公司其他部门介绍业务或客户,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奖励1000-5000元。或得益部门给介绍人一定比例的奖励。

7.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第七条  年度设立十佳标兵、训练标兵、优秀队长、优秀队员、先进个人、嘉奖、先进集体、红旗车、安全驾驶员等评比活动,年终评比以平时工作业绩、考勤考核情况,实行先民主后集中的原则上报,由总公司综合评定。对平时工作突出或有第五、六条所述情形的守押人员,押运管理中心可实行一事一评,上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根据车辆运行、维修、用油节超等情况,由车辆管理部门每月实施奖惩考核。每月实行车辆卫生检查制度,名列第一名的,车长奖200元,其他人员奖100元,名列第二名的,车长奖100元,其他人员奖50元。

 

第三章  惩  处

第九条  处罚的种类和标准。

1.惩处的种类: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罚分为:口头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记过、待岗、停工、降级或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2.处罚标准:视情形单处扣款金额为20-500元,警告并扣款100元,记过并扣款300元,记大过并扣款500元,停工期限为1-30日;

第十条  在勤务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经济处罚:

1.押运市县区早晨点名时,人员未到,按迟到论处,扣当事人50元;点名后,在出车前赶到的,扣款后正常上班;车辆出发后才赶到的,扣款后另算旷工一天。其他时间迟到(或未经请假私自外出)10分钟以内的,口头批评,30分钟以内的,扣20元,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2.在勤务运行途中打瞌睡或玩手机的,扣当事人20元;值班时打瞌睡或睡觉的,扣当事人20元;值班时脱岗30分钟以内的,扣当事人50元,脱岗时间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论处;执行任务期间脱岗的,不论时间长短,有一次按旷工1天论处。

3.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电话请假,违者扣10-50元;请假后,超过规定时间归队又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4.在执行任务时与他人开玩笑的,或用电台开玩笑的,或者是用枪支或警械具开玩笑的,有一项扣当事人50-100元。

5.执勤或备勤期间,不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的,有一项扣当事人10元。

6.执行任务期间不戴头盔或不系帽带的,扣当事人20元。

7.酒后执行任务的或执行任务期间饮酒的,扣当事人200元;因饮酒不能正常工作的,扣当事人200-500元,对当事人予以停职反省1-7天,可以并处调离现有岗位、劝退或上报总公司作辞退处理。

8.在守库室打牌、下棋的,扣当事人50-100元;在工作和集中生活区域内赌博的,扣当事人200元。上述两项可以并处调离押运队伍或处以1-7天的停工。

9.未经押运管理中心批准,执行任务途中私自下车的,扣当事人100元。

10.在服务单位备勤期间不得办私事、外出吃饭或吃零食、打牌、下棋或其他娱乐活动;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下棋、打牌、看书、看报、吸烟、吃零食等;未经押运管理中心批准,押运人员无故进入网点柜台内的,或在网点办私事的。上述违纪有一项扣当事人100元。

11.在下车警戒时与他人聊天、接打通信工具的,或在工作时间内大声喧哗、乱开玩笑的,有一项扣当事人20-50元。

12.没有按押运操作规程站位、警戒、护送款包到达安全门、提前上车、持枪动作不规范,有一项扣当事人20-50元。

13.未经押运管理中心批准,押运车辆不论是否执行任务,在行驶途中都不得搭乘与押运无关的人员或与押运无关的物品,否则,车长和驾驶员各扣100元。

14.泄露押运及客户单位秘密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利益损失的,扣当事人200元,情节严重的报总公司进行处理。

15.勤务结束后,不关闭各种电源、电台的,扣驾驶员20元,扣车长50元。

16.未经押运管理中心批准,私自接触钱箱的,随意动用报警设施的,有一次扣当事人50元。

17.押运员在交接款箱时不按规定下车设防警戒的,驾驶员停车不到位,非因客观原因未将车辆停放在监控范围内的,扣当事人20-50元。

18.单人守库的,脱岗当事人按脱岗处理,另一执勤人不及时汇报的,再扣另一执勤人10-50元。

19.单人保管枪弹保险柜和金库钥匙的,扣应当保管钥匙的另一当事人100元。

20.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被服务单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退回我公司的人员,暂停工作并扣除当事人1-12个月特岗补助,可以并处调离押运队伍,同时上报总公司作辞退、开除等进一步处理。

第十一条  在内务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款:

1.留长发、长指甲和蓄胡须的,扣当事人20元。

2.在执勤期间戴戒指、项链等装饰品的,有一项扣当事人20元。

3.个人卫生状况较差或未及时维护办公室或责任区域卫生的,有一次扣当事人20元。

4.不按规定填写值班记录、勤务记录的,有一次扣当事人20元。

第十二条  在枪支弹药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款:

1.枪弹出入库时不履行登记手续的,领枪弹时有漏签、代签或代领以及不验枪的,有一项扣当事人50-100元。

2.枪支弹药、防护装备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损坏金额在100元以上的照价赔偿),扣当事人100元。对自己使用的枪支不及时擦拭、保养的,扣当事人20元。

3.未经押运管理中心批准,将枪支交给非持枪人员保管或将枪弹装备交给他人带回入库的,扣当事人100元。

4.非执行任务时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的,扣当事人200元,并处以降档、降级。

5.未经批准,在执行任务时私自将子弹上膛,扣当事人200元,可以并处调离押运队伍。

6.忘带或遗失枪弹准领证,影响正常领取枪弹,第一次口头批评,第二次扣当事人50元。

7.本车组人员不按规定双人同时领枪弹、或不能同出同归、枪弹同入库的,有一项扣当事人20元。

8.因人为原因发生枪支走火(造成后果自负);丢失金融款包但未造成损失(如有损失自负);人为原因损坏枪支、装备;遗失保管中或使用中的枪支弹药,已及时找回的。上述有一项扣当事人500元,并处以降档、降薪、降级;上述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含枪弹未能找回),扣除当事人1-12个月特岗补助,可以并处调离押运队伍,同时上报总公司作辞退、开除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款:

1.未经押运管理中心批准,在接送款时无故将车熄火,不按规定将车辆门窗关好、锁闭的,有一项扣驾驶员50元。

2.未经押运管理中心批准,无故或擅自更改行车路线的,扣驾驶员50元,扣车长100元。

3.驾驶员开霸王车或违章行驶的,按交通法规处理,罚款自己承当。

4.因驾驶员不按常规检查车辆、操作不当、失误造成车辆不能及时出发,扣驾驶员100元,因上述原因造成车辆机械责任事故的,扣发驾驶员1-6个月的安全奖,实际修理费用的10%-100%由驾驶员赔偿;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我方驾驶员负有责任的,扣发驾驶员1-6个月的安全奖,我公司实际损失的5%-20%由驾驶员赔偿(我方次要责任的按5%,双方对等责任的按10%,我方主要责任的按15%,我方全部责任的按20%)。上述可以并处调离押运岗位或处以1-7天的停工。车辆安全员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提前发现或通过事前的仔细检查应当予以避免,但安全员未尽到职责的,对安全员作出与当事驾驶员同样的赔偿和处罚。

5.工作时间内,未经押运管理中心批准,私自驾驶他人车辆或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扣当事人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全额承担事故的损失,再扣当事人500元。

6.未经押运管理中心批准,私自动用运钞车辆的,扣当事人200元,如驾驶员知情不报,扣驾驶员100元,对行为人可以并处调离押运队伍或处以1-7天的停工,同时上报总公司作辞退、开除处理。

7.在车辆卫生检查中,车组名列倒数第一名的,车长扣款200元,其他人员各扣款100元;名列倒数第二名的,车长扣款100元,其他人员各扣款50元;当月检查中第一名和倒数第一名的分值不超过15分的,当月只奖励不处罚。

第十四条  在队伍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款:

1.未经请假,不参加公司或押运管理中心组织的集体活动,或虽已参加但又无故私自脱离集体的,扣当事人30-50元,并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调离押运队伍。

2.对工作中发生的责任事故或其他重要事项、违纪情况隐瞒不报的,全车组人员各扣50-100元。

3.被群众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属实的,扣当事人200元。

4.反映问题不得捏造、诽谤、侮辱他人,不得搬弄是非、散布谣言,上述情况一经查实,扣当事人50-200元,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后果严重的,给当事人予以1-7天的停工。

5.损坏公私财物的按实赔偿;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实赔偿外,再按赔偿金额罚款。

6.对自己保管、使用的公司配发公共物品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按实赔偿;故意损坏的,除按实赔偿外,再按赔偿金额罚款;对上述物品应当交接但交接不清的,交接双方共同赔偿。

7.有小偷小摸或其他诈骗行为的,按偷骗金额赔偿,再按偷骗金额罚款,可以并处调离押运队伍,同时上报总公司作辞退、开除处理。

8.骗取或窃取公司油料或其他物资的,按骗取、窃取的金额赔偿,再按骗取、窃取的金额罚款,可以并处调离押运队伍,同时上报总公司作辞退、开除处理。

9.在执行任务期间或日常管理中,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不听从安排的,分别扣当事人100-400元、20-100元,对当事人予以停职反省1-7天,可以并处调离现有岗位、劝退或上报总公司作辞退处理。

10.队员之间发生矛盾而打架,各扣100-200元;与群众发生纠纷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当事人200-500元;待人粗暴无礼,发生打骂、虐待、侮辱他人的,除赔偿对方的损失外,再扣当事人500元。以上情况造成后果的一切责任由行为人自负,可以并处调离押运队伍或处以1-7天的停工。

11.对守押人员“吃、拿、卡、要”的,或接受守押人员吃、请、礼品的,退还所受之物或按实际金额进行补偿,对责任人再按实际金额罚款;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人员及协助人,退回已奖励的款额,按已骗取奖励额的3倍罚款

12.守护押运人员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守护押运人员违反上级公安机关或总公司其他规定的,按其他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本细则中涉及的违纪行为,车长应当予以发现、劝阻、制止,但未发现、未劝阻、未制止的,对车长作出和当事人同样的处罚。对本细则中涉及的违纪行为,车长以上人员因管理不到位,应当负有管理责任的,由押运中心上报公司作出罚款、降档、降薪、降级、降职、停工、辞退、开除等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述旷工一天按当事人日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停工一天按当事人日均工资的两倍计算。违反本细则而受到处罚的人员,不参加年终各项奖励的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的奖励由押运管理中心上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的处罚由押运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在当月工资中执行(处罚金额不高于当事人当月工资的20%)。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押运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逐步完善,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安等监管机关、集团与总公司相关规定有抵触之处,以国家和上述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作为总公司《奖惩规定》的附件,先试行,待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押运《奖惩规定》即行废止。

 

 

 

                                                     押运管理中心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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