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炳华 男 押运管理中心,父于2011年6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赵炳华人民币5000元补助。
于 辉 男 押运管理中心,于2012年10月因病去世,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给予于辉家庭人民币20000元补助。
金 前 男 押运管理中心,于2012年8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金前人民币371元补助。
干家强 男 押运管理中心,父于2012年10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干家强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衡海兵 男 押运管理中心,儿子于2012年10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衡海兵人民币483元补助。
陈 海 男 押运管理中心,于2012年11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陈海人民币795元补助。
王家喜 男 押运管理中心,于2012年4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王家喜人民币1684元补助。
戴维国 男 押运管理中心,父于2012年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戴维国人民币1800元补助。
蔡 维 男 押运管理中心,因病于2010年以来多次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蔡维人民币2535元补助。
顾 虹 女 经营部,于2012年11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顾虹人民币724元补助。
张 林 男 后勤管理部,妻子于2012年病逝,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张林人民币5000元补助。
周 鹏 男 消防公司,妻子因病于2012年7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周鹏人民币300元补助。
杨万才 男 物管公司,因病于2012年12月病逝,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给予杨万才家庭人民币20000元补助。
韩井美 女 物管公司,丈夫因病于2012年11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韩井美人民币300元补助。
马雪飞 女 物管公司,丈夫于2012年11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马雪飞人民币1340元补助。
邵寿强 男 人防管理中心,因病于2012年10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邵寿强人民币700元补助。
陆美丽 男 人防管理中心,因病于2012年10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陆美丽人民币300元补助。
徐正江 男 人防管理中心,妻子因病于2012年10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徐正江人民币630元补助。
张红军 男 人防管理中心,因病于2011年11月去世,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给予张红军家庭人民币20000元补助。
王 芹 女 人防管理中心,丈夫因病于2012年12月因病去世,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王芹人民币5000元补助。
许勇敢 男 驻外分公司,父因病于2012年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许勇敢人民币4500元补助。
特此公示
互助基金会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