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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四季度接受互助基金救助会员名单公示

 
时间:2012-10-22  信息来源:淮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点击:3479次  【字体:
 
 

 

  芳,女,保安管理部,20128月因病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0983元,自付323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马芳人民币810元的补助。

费文松,男,保安管理部,父亲20127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费文松人民币380元的补助。

龚新华,男,保安管理部,20129月因病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7990元,自费300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龚新华人民币750元补助。

钱开建,男,保安管理部,母亲于20129月因病住院,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钱开建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周来宝,男,保安管理部,妻子于20124月因病住院,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精神,给予周来宝人民币300元补助。

朱永进,男,保安管理部,20129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37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给予朱永进人民币900元的补助。

孙志林,男,保安管理部,妻子于20128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精神,给予孙志林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云,男,保安管理部,20128月因病住院自费282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精神,给予吴云人民币700元的补助。

王亚军,男,保安管理部,父亲于20128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精神,给予王亚军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胡永明,男,保安管理部,因病于20125月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给予胡永明家庭人民币2万元的补助。

陈昌乾,男,驻外分公司,20126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陈昌乾人民币380元的补助。

武洪喜,男,驻外分公司,20128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武洪喜人民币1500元的补助。

周成云,男,驻外分公司,20126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周成云人民币350元的补助。

  勇,男,押运中心,母亲因病于2012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姜勇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刘家军,男,押运中心,因病于20124月、7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刘家军人民币4835元的补助。

李大海,男,押运中心,妻子因病于20127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李大海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张海丑,男,押运中心,母亲于20126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张海丑人民币410元的补助。

张海平,男,押运中心,20125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张海平人民币950元的补助。

  峰,男,押运中心,妻子因病于20128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姜峰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吕晓玲,女,经营部,因病20126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吕晓玲人民币1545元的补助。

 

 

                                             互助基金管理部

                              二O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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