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芳,女,保安管理部,2012年8月因病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0983元,自付323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马芳人民币810元的补助。
费文松,男,保安管理部,父亲2012年7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费文松人民币380元的补助。
龚新华,男,保安管理部,2012年9月因病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7990元,自费300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龚新华人民币750元补助。
钱开建,男,保安管理部,母亲于2012年9月因病住院,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钱开建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周来宝,男,保安管理部,妻子于2012年4月因病住院,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精神,给予周来宝人民币300元补助。
朱永进,男,保安管理部,2012年9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371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给予朱永进人民币900元的补助。
孙志林,男,保安管理部,妻子于2012年8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精神,给予孙志林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吴 云,男,保安管理部,2012年8月因病住院自费282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精神,给予吴云人民币700元的补助。
王亚军,男,保安管理部,父亲于2012年8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精神,给予王亚军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胡永明,男,保安管理部,因病于2012年5月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给予胡永明家庭人民币2万元的补助。
陈昌乾,男,驻外分公司,2012年6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陈昌乾人民币380元的补助。
武洪喜,男,驻外分公司,2012年8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武洪喜人民币1500元的补助。
周成云,男,驻外分公司,2012年6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周成云人民币350元的补助。
姜 勇,男,押运中心,母亲因病于2012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姜勇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刘家军,男,押运中心,因病于2012年4月、7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刘家军人民币4835元的补助。
李大海,男,押运中心,妻子因病于2012年7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李大海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张海丑,男,押运中心,母亲于2012年6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张海丑人民币410元的补助。
张海平,男,押运中心,2012年5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张海平人民币950元的补助。
姜 峰,男,押运中心,妻子因病于2012年8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姜峰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吕晓玲,女,经营部,因病2012年6月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吕晓玲人民币1545元的补助。
互助基金管理部
二O一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