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军,男,保安管理部,母亲因病长期住院治疗,费用较高,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王兆军同志人民币1330元的补助。
丁祖青,男,保安管理部,2012年3月3日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给予丁祖青家属人民币2万元补助。
张新光,男,保安管理部,爱人于2012年5月2日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302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张新光同志人民币300元补助。
孙玉荣,男,保安管理部,2012年10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277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孙玉荣人民币690元的补助。
卜东成,男,保安管理部,爱人于2012年4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院费29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卜东成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武进,男,保安管理部,2012年2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752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武进人民币2260元的补助。
周四明,男,保安管理部,儿子因病于2011年6月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7459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周四明人民币3700元的补助。
王学广,男,保安管理部,2012年2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310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王学广人民币730元的补助。
安志明,男,保安管理部,2012年3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242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安志明人民币600元的补助。
刘华,男,保安管理部,爱人因病于2012年6月住院治疗,自付人民币241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刘华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李万晴,女,公司财务,2012年4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1788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李万晴360元的补助。
杨育华,男,保安管理部,爱人因病长期住院医疗费用较高,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杨育华人民币4000元的补助。
郑家荣,男,保安管理部,2012年6月因病住院,自付医疗费756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郑家荣人民币640元的补助。
刘利华,男,保安管理部,爱人于2012年2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34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给予刘利华人民币300元补助。
杨殿俊,男,押运管理中心,2012年3月因病住院,自付医疗费2249元,根据互助基金第一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杨殿俊人民币560元的补助。
张金凤,女,银盾中介,2012年5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1896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张金凤人民币380元的补助。
李祥生,男,押运管理中心,2012年5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13150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李祥生人民币3950元的补助。
时延成,男,保安管理部,2012年6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368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时延成人民币930元的补助。
特此公示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