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恒,男,押运中心,2012年5月因病住院治疗,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张志恒人民币380元的补助。
吕晓玲,女,经营部,因母亲长期生病,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吕晓玲人民币600元的补助。
黄海燕,男,押运中心,因儿子患病住院治疗,自付医药费3091.6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黄海燕人民币160元的补助。
刘宾贤,男,押运中心,因病于2012年2月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用1977.41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刘宾贤人民币400元的补助。
马 娟,女,押运中心,因病于2011年11月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2574.4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马娟人民币650元的补助。
张 坚,男,押运中心,母亲因病于2012年3月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4512.94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给予张坚人民币250元的补助。
孙以军,男,押运中心,因病于2012年5月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2974.73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孙以军人民币750元的补助。
刘翠花,女,物管,因病于2012年2月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4919.95元,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给予刘翠花人民币1230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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