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
蔡维,男,押运中心,自2010年生病以来,长期吃药治疗,费用较高,根据员工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项的精神,给予蔡维人民币3000元的补助。
毛守儒,男,剑兰宾馆,于2011年4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6147.57元。根据员工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项的精神,给予毛守儒人民币1800元的补助。
金晓光,男,押运中心,因母亲于2009年生病住院,根据员工互助基金会第十三条第四项精神,给予金晓光人民币2000元的补助。
王洪林,男,押运中心,因小孩生病花医疗费3000多元,根据员工互助基金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精神,给予王洪林人民币200元的补助。
马如松,男,押运中心,于2011年10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2304元,根据员工互助基金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精神,给予马如松人民币576元的补助。
郭华,男,涟水分公司,因母亲生病住院,花费较大,根据员工互助基金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精神,给予郭华人民币3000元的补助。
吴秀,女,经营部,因家庭生活困难,根据员工互助基金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精神,给予吴秀人民币500元的补助。
第二批
赵于兴,男,保安管理中心,于2012年2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27965元,根据员工互助基金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精神,给予赵于兴人民币8300元的补助。
吴以军,男,保安管理中心,于2012年2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23617.92元,根据员工互助基金会第十三条第一项精神,给予吴以军人民币7000元的补助。
陈建山,男,保安管理中心,于2011年7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10000元,根据员工互助基金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精神,给予陈建山人民币3000元的补助。
冯伟,男,公司借用到市公安局,于2011年12月因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3126.4元,根据员工互助基金会第十三条第一项精神,给予冯伟人民币780元的补助。
王兴贵,男,保安管理中心,于2011年12月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2254.41元,根据员工互助基金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精神,给予王兴贵人民币570元的补助。
孙芳,女,剑兰宾馆,于2010年12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根据员工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项的精神,给予孙芳人民币800元的补助。
张桂华,女,保安管理中心,母亲因病住院治疗,花医疗费较大,根据基金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精神,给予张桂华人民币1100元的补助。
特此公示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