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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互助基金会第六批救助情况公示

 
时间:2011-11-15  信息来源:淮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点击:4680次  【字体:
 
第六批
    姚刚,男,押运中心;因病于2011年5月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5000多元,自费2174.30元,经研究,根据员工互助基金“补助标准”第一条的精神,给予姚刚人民币500元补助。
    周启亮,男,公司培训部;父亲因病多次住院治疗,经研究,根据员工互助基金“补助标准”第四条的精神,给予周启亮人民币3000元的补助。
    嵇学海,男,银盾驾校;父亲因病住院治疗,经研究,根据员工互助基金“补助标准”第四条的精神,给予嵇学海人民币600元的补助。
    王善成,男,银盾物管公司;因病于2011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4025.75元,自付1443.11元,经研究,根据员工互助基金“补助标准”第一条的精神,给予王善成人民币300元的补助。
    赵顶龙,男,剑兰宾馆;因病多次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8万多元,经研究,根据员工互助基金“补助标准”第一条的精神,给予赵顶龙人民币5000元的补助。
    张红军,男,保安部,因病于2011年10月住院治疗,不幸病逝,经研究,根据员工互助基金“补助标准”第三条的精神,给予张红军人民币11855.72元的补助。
    王家喜,男,公司巡防办;因病于2011年9月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5869.07元,自费8365.37元,经研究,根据员工互助基金“补助标准”第一条的精神,给予王家喜人民币2600元的补助。
    花云荣,男,保安部;因病于2011年6月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7217.51元,自费10460.30元,经研究,根据员工互助基金“补助标准”第一条的精神,给予花云荣人民币3000元的补助
    余长清,男,保安部;因病于2011年8月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31669.31元,自费18699.31元,经研究,根据员工互助基金“补助标准”第一条的精神,给予余长清人民币5500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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