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元明,男,押运中心;因病于2011年3月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4000元,经研究,根据员工互助基金“补助标准”第一条的精神,给予庄元明人民币6200元补助。
张业俭,男,保安部;因病于2010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22210.32元,自费9558.67元,经研究,根据员工互助基金“补助标准”第一条的精神,给予张业俭人民币4000元补助。
陈永峰,男,保安部;因病于2010年11月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24907.25元,自费12920.26元,经研究,根据员工互助基金“补助标准”第一条的精神,给予陈永峰人民币5000元的补助。
张林,男,公司后勤管理部;父亲、妻子因病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0多万元,经研究,根据员工互助基金“补助标准”第一条的精神,给予张林人民币8000元补助。
庄夏珍,女,剑兰宾馆;儿子因病于2011年1月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5万多元,经研究,根据员工互助基金“补助标准”第四条的精神,给予庄夏珍人民币50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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