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4日,在中国保安协会和云南省保安协会主办的“2009西部保安论坛”会议期间,中国保安协会罗锋会长召集部分保安服务企业负责人,就学习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进行了座谈。现将罗锋会长在座谈会上的讲话内容刊登如下:
这次“西部保安论坛”开得很成功,不但按原来的计划和安排开了一个很成功的论坛,而且根据《条例》公布后,各地保安企业的要求,适时调整了会议的主题,增加了今天下午的座谈会,这是非常必要的。到云南以后,我已经召集开了2个座谈会:一个是在昆明市召开的座谈会,云南省公安厅、昆明市公安局和昆明市保安企业的同志参加了;另一个是在玉溪召开的座谈会,和玉溪的同志们进行了讨论。这几天,又和成都市、深圳市保安企业的同志们见了面,了解到了很多情况。今天,46家保安企业的负责人有13个作了发言(附后),我和中保协的其他领导非常感谢这么多老总发表了这么多、这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中国保安协会也好、对协会回去向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汇报也好、对公安部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也好,一定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今天的座谈会,是一个成功的、重要的、很有意义的、收获很大的座谈会。回到北京后,协会要认真整理这些意见和建议,如实地向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汇报。
《条例》于明年1月1日实施,时间十分紧迫,有很多问题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解决。中国保安协会要继续当好公安部的参谋助手,发挥好与保安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条例》学习好、贯彻好。目前大家最关心的大致是这么几点:第一是公安机关管办分离,所办保安服务公司体制改革的问题,就是有的同志所说的“脱钩”问题;第二是保安服务公司的老总和在公司工作的民警出路问题;第三是公安机关与所办保安服务公司管办分离后,对保安企业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第四是保安企业如何改革发展的问题。不管是国有保安企业、股份制保安企业,包括民营保安企业都会面临改革发展的问题;第五是保安协会,不管是中国保安协会还是地方保安协会,在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下,如何定位、如何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的问题。这些问题我们要很好地、认真地进行研究,包括对《条例》条文的认真学习和正常理解。
我充分理解大家焦急、关注的心情,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要保持“三个稳定”。一是思想要稳定。在大家都是保安业内的精英,是公安机关企业管理的精英。要相信国家不会把我们一脚踢开,回到公安机关也不会不给安排。大家是有出路的。二是班子要稳定。经理班子不稳定,公司就要乱;公司一乱,肯定就会对社会治安、社会稳定带来影响。目前大家不能退、不能走。特别是公司的一把手、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要求退休,即使快到退休年龄或者工作已经满30年的,也不要急着办退休。大家都是老公安民警了,要有高风亮节。三是工作和队伍要稳定。我充分相信在座的老总们,包括全国几千家公安机关开办的保安服务企业,以及在保安企业里工作的7000多名公安民警、保安企业的高层、中层领导干部会正确理解处理好这些问题,不会甩手不干。
二、在目前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四个不能急”。我个人认为:第一,公安机关管办分离不能急。制定配套规定、实施细则不能急,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一急咱们的公司肯定要乱。更何况保安企业资产不多、麻烦不少、责任还很大,国资委也没有研究如何接收等具体问题。第二,现有公安机关所办国有保安企业不能急。要等一系列问题都明确了再动。第三,公安机关对开办保安服务企业的审批不能急。目前公安机关对申请新成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审批要暂缓一下。因为一系列的规定、细则都没有出来,你根据什么来审批?在2010年1月1日到来之前,各地公安机关要对现有的保安服务企业,包括国有的、民营的,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搞清市场需求。第四,保安协会换届或新成立保安协会不能急。保安协会换届涉及到保安工作改革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也不能急。
三、当前应尽快着手去做的“三项工作”。刚才,我讲了“三个稳定”和“四个不能急”。但是还是有急的,稳坐钓鱼台不行。今天大家讲的对我启发很大。第一,从公安部到各级公安机关,要成立专门机构,组织懂保安工作和保安企业的专门人员来研究现有保安企业改制和保安改革工作。第二,公安部要尽快研究出台《条例》贯彻实施意见和相关的配套管理政策。第三,中国保安协会要尽快成立保安工作专家委员会。像刚才有的同志提出来那样的,从协会的角度随时组织保安业内资深望重的专业人员,包括多年经营和管理保安企业的经理,共同研究保安工作、保安企业改革发展的大计。
四、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对中国保安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公布实施为保安改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给保安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当前我们面临的问题很多。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协会的工作人员、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保安工作主管问题、广大保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以及保安员都要认真学习研究《条例》,充分、全面地认识和理解《条例》对中国保安改革工作及保安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对保安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要有全新的、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不能只站在个人的立场或自己公司的立场上来理解《条例》。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保安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我概括为3点:(一)保安工作是公安工作的很重要组成部分。公安工作中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与社会力量的相结合,新形势下的专群结合形式很突出地体现在保安工作上。(二)保安工作的改革发展实际上是中国警务体制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保安队伍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治安稳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和辅助警察力量。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保安队伍如果不是辅助警察力量,《条例》为什么要规定给保安员配枪、配装备?为什么要统一保安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为什么要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所以说保安服务企业不仅仅是一般性的企业,它是一支辅助警察队伍,是提供安全服务的专业力量,不是专门为了盈利的,是要产生社会效益的。搞不清楚中国保安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也就谈不上企业主要负责人由谁委托、企业由谁接收、由谁监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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